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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江樂士:反恐條例今作用大減 日後料先引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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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8人涉2020年初製造炸彈或策劃3次爆炸,陪審團日前一致裁定首7名被告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除3人就交替罪名成立外,其餘5人無罪獲釋。根據法例,被告在高院原訟庭經陪審團被判無罪,律政司可將法律問題提交上訴庭,但不會影響原審無罪裁決。律政司昨回覆本報查詢稱,會研究相關資料決定需否跟進。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向本報表示,隨着《港區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該案引用的反恐條例作用大減,預料控方未來處理案件會優先引用兩套國安法例。他說,國安法恐怖活動罪與維護國安條例「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有重疊部分,但前者更仔細全面,若將來有案件涉恐怖活動罪的證據充分,相信控方會提控。

控方只需思定罪可能 不應受責

目前未有被告受審後裁定反恐條例罪成,江樂士強調檢控和定罪標準不同,律政司提控需考慮有合理可能達至定罪,而審訊定罪採更高標準,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才能入罪。他說,檢控官根據書面文件決定應否起訴,惟案件開審後,辯方當庭盤問證人可能削弱或增強控方案情;若控方證據顯示合理定罪的可能,惟法官或陪審團聽取證供後未能肯定被告有罪,控方不應受指摘。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