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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藏刀案裁分期執行 被告刑期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首案,負責收取槍彈的維修技工陳玉龍去年在高院承認串謀無牌藏槍及無牌藏槍共兩罪,判囚9年;陳另涉一宗管有彈簧刀案,在裁判法院認罪後加監5個月。陳就刑罰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應考慮兩案有相同背景,刑期理應同期執行。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昨裁決稱,原審裁判官考慮總刑期原則,就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做法無不妥,駁回上訴。
稱兩案涉同一次拘捕 同背景
申請人陳玉龍(案發時27歲,現約32歲)涉藏彈簧刀案,指他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被截停,警員搜身時找到一把彈簧刀,其後警方在廣源邨停場車搜查一輛屬於陳的電單車,發現被配予其他登記車牌。陳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原審裁判官當時稱該案與反恐案性質不同,判囚9個月,但當中4個月可同期執行,故加監5個月。
官:刑罰無過重 兩案性質不同
判辭引述申請一方陳辭稱刑罰明顯過重,而陳出於愛好野外遊戲才收藏涉案彈簧刀,並因貪方便更換車牌讓電單車得以停泊於停車場。申請方亦主張兩案刑期應同期執行,因源於同一次警方截查拘捕,陳服刑5年多,已深刻反省。姚官於判辭反駁,原審裁判官恰當考慮同類型案件的判刑,刑罰無明顯過重;兩案性質不相干,但原審裁判官仍給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故申請人沒基礎推翻判刑,駁回上訴。
翻查資料,反恐首案中陳被指為槍手蘇緯軒的同謀,他聲稱是蘇拜託他代收包裹,事後他承認知道是真槍。警方在他家中搜出上彈真槍及92發子彈。
【案件編號:HCMA 8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