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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原審容許加控犯錯」 鄭錦滿暴動罪獲撤 已刑滿出獄 鄭:遲來公義非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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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首宗涉「家長車」的反修例案,7人涉2019年11月駕車或拉開渠蓋接應逃離理大的示威者,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7至13個月不等。疑爬渠逃離理大的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在審訊中途遭加控的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他與同案4人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辭裁定鄭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撤銷,指控方加控之餘沒有撤回原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令控罪書變成「全方位無死角」,原審法官的犯錯之處,在於容許加控,結果是造成對鄭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

加控同時沒撤妨礙司法罪

官:如「兩面包抄」致不公

鄭錦滿已服刑完畢,並在頒布判辭後,在社交媒體發帖文稱「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公義,絕非公義」。

上訴人依次為不認罪的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及林泳汶,5人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2023年裁定鄭罪脫,其餘4人罪成,但鄭審訊中途被加控的暴動罪則罪成。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控方舉證完畢才邀請考慮新增暴動罪,此舉並非純屬技術性,即使容許辯方重召控方證人也無法修補不公,強調檢控基礎必須由控方選定,控方不能假定能根據審訊發展對控罪「剪剪裁裁」。

官指上游下水道逃走悖常理

上訴方並稱,光是逃離犯罪現場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亦即如無新增其他罪行,鄭錦滿會從本案完全脫身,原審法官主動邀控方加控,明顯是為增加鄭的定罪機會。上訴方又指,根據渠務署職員供辭,理大內的地下水道是上游,而愈是上游,地下水道的管道就愈窄,不能讓人進入,惟原審法官裁定鄭是通過理大校內的地下水道爬至該渠口,是和有關的證據背道而馳,有悖常理。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辭稱,原審法官最終批准加控申請的理由高度簡化,例如「理大渠口可以通到該渠口」、「鄭由該渠口爬出」等,但經澄清的案論,由鄭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180度變成逃離理大的暴徒。而由於妨礙司法公正罪無撤回,即法庭既可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妨礙司法公正,也可裁定他逃出理大前參與暴動,或兩罪均成立。

官:批准加控理由高度簡化

就控方表示加控後,原審法官當時回應,鄭可以重召控方證人和撤回任何同意事實;上訴庭認為此取態欠深入和謹慎,鄭已承認爬出渠口,辯方順着同一方向完成盤問,在同一法庭內提出和以前不同的說法,質疑會有多大的空間作出辯護。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容許控方加控屬犯錯,對鄭造成「兩面包抄」,無法全身而退,構成不公,經考慮後裁定他上訴得直。至於餘下4人,上訴庭認為沒有合理可供辯解上訴理由,包括法官已裁定上訴人自願招認、考慮他們的實質參與等,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C 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