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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青龍涉不小心駕駛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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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病權威專家、港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黎青龍被指2021年5月,在大潭駕車由小路駛出大路時,未有停車讓線予大路的車輛,最終兩車碰撞。黎早前被裁定不小心駕駛傳票控罪罪成,罰款2千元,之後針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今(5日)頒判辭,接納上訴方指原審錯誤援引《道路使用者守則》(下稱《守則》),加上案發時黎車速平穩,沒跟事主「鬥快」等因素,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上訴人黎青龍(被控時72歲)被裁定於2021年5月31日上午近10時,在白筆山道(西行)與紅山道交界,不小心駕駛私家車罪成,其後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潘兆童今頒布的判辭提及,原審裁判官朱文瀚裁決時參考《守則》部分條文,包括「標誌及道路標記在讓路線前,必須讓路給大路上的車輛,如有必要停車等候」,指出司機由小路駕車出大路時,有「持續責任」讓路予正在大路行駛的車輛,因此黎青龍應停車讓事主的車輛駛過,裁定黎罪成;上訴方質疑朱官誤引《守則》,定罪不穩妥。

潘官分析,從字面可見,朱官援引的《守則》條文,是規管司機讓線前的行為,當黎青龍駕車駛出路口,有關條文不再適用,他不認同朱官所指,司機駕車駛出大路時有「持續責任」讓路予正在大路的車輛。潘官同時強調,黎駕車駛出路口後仍有「一般謹慎責任」,但朱官不應以有關《守則》內容為基礎將黎定罪。

此外,潘官提到,黎青龍駕車駛出大路時,與事主車輛仍有約57米距離,當時黎的車速緩慢且平穩,事主車速則甚快,接近路口時更有加速跡象,認為黎沒有跟事主「鬥快」。潘官亦稱,若黎選擇停車,或能避免意外發生,但法庭並非要判斷他有否採取避免意外的方案,而是要考慮其駕駛態度有否遜於「謹慎合理」司機的水平,終裁定黎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