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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遷出公屋信數月 精神病母子自盡 未如實報資產 青山兩倡准續住 房署:將檢視工作指引

【明報專訊】天水圍天恩邨一對精神病患母子被指13年前申請公屋時無如實申報資產,房屋署經查證於去年11月發出「遷出通知書」,該戶上訴,青山醫院發證明書建議容許二人續居於單位。上訴委員會(房屋)今年2月聆訊,房署3月通知該戶「委員會確認『遷出通知書』」,同時恩恤讓二人暫居,惟再度致函提及收回單位,母子分別於4月及7月墮樓亡。戶主女兒鄧小姐提出質疑,包括指上訴委員會無採納青山醫院建議。房署回覆查詢稱,對這宗不幸事件深感難過,「並將認真檢視並仔細探討進一步改善及優化工作指引及流程,特別是與特殊需要租戶有關的個案」。
明報記者 蔡穎琳、黃偉超
房署:會情理兼備更注意特殊租戶
房署又稱會本着「情理兼備的原則」,更小心注意處理每宗有特殊情况租戶個案的手法,執行工作更細心聆聽需要,亦盡力理解、體諒和支援租戶。
恩穗樓住戶鄧母與鄧先生分別患躁鬱症及妄想型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2012年申請公屋,2017年11月獲配二人單位。房署去年11月29日發信,指調查發現他們沒如實申報資產,遂發「遷出通知書」,要求於去年12月底或之前交回單位。
子早年買地 遺屬稱死者不知情
翻查土地註冊處紀錄,鄧先生2012年6月以50萬元購買元朗近山邊村兩幅地;2024年3月以40萬元賣出,買家英文名與兩幅地的原地主相同。鄧母女兒、鄧先生胞姊鄧小姐向本報表示,母親與弟對擁地不知情,父母離異前後一家無居住上址;惟弟2012年病發時,父曾探望及要求簽署文件,聲稱給4萬元醫藥費作交換,弟答允,惟沒收到任何文件副本,不清楚內容。
鄧小姐說,母弟得悉須交回公屋後感焦慮;青山醫院去年12月2日發證明書,指弟得悉須遷出後情緒低落,院方建議房委會容許二人續居上址。
鄧母二人提上訴,上訴委員會今年2月25日聆訊。鄧小姐批評,由通知上訴至正式聆訊時間太短,未能尋求律師意見或申請法援。房署稱上訴委員會去年12月2日收到上訴信,而聆訊前和當日均沒接獲上訴人需尋求律師協助而需延期的要求。
聆訊結束後,房署3月11日致函鄧母,稱須盡快交回公屋,最遲於3月18日;相隔約一周、即3月19日,再發信提醒須於4月9日或以前遷出。鄧小姐形容其母得知上訴失敗後情緒激動,故曾要求房署職員可否私下轉交信件,職員強調按程序辦事而拒絕。鄧小姐續說,其母接到第二封通知信後一度將雜物堆放客廳,又曾有自殺傾向。
母遺書謂「好辛苦」 子病情惡化3月後墮斃
鄧小姐說,經房署轉介社工提議後,母弟申請了中轉屋;鄧母於4月20日墮樓身亡,遺書透露「好辛苦」及交代後事,未有提收公屋。因母身故,鄧先生病情惡化,青山醫院4月22日再發證明書,建議房委會暫緩遷出令;至7月31日,鄧先生墮樓亡。鄧小姐質疑,上訴委員會無採納青山醫院建議;亦不滿裁決後房署再發「遷出通知書」,批評署方態度強硬。
房署回應稱上訴委員會聆訊完畢後進行審議,會綜合考慮各方全部資料、提問及陳述,以及現行房屋政策後作裁決;又指聆訊前收到進一步資料,包括租戶醫生信和覆診預約便條,而房署職員聆訊上稱為確保公共資源合理運用,須以公平公正原則處理。
稱家人表示當聯絡人 房署:未直接接觸住戶
房署又強調,職員今年3月11及19日按裁決結果致函租戶同時,亦分別於該日當面及致電鄧小姐表示十分明白租戶特殊情况,並引述鄧小姐表示她會作為租戶聯絡人。房署稱「為尊重他們的意願」,職員其後與鄧小姐商討住屋安排,未直接接觸二人(見表)。
被問若房委會不採納醫院證明書建議,對鄧先生病情的影響,青山醫院未正面回應,表示鄧先生分別去年12月2日及今年4月22日在醫院覆診,醫生根據其臨牀情况向病人提供治療,並因應病人及家屬要求發出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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