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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裁遷出個案 「房署可安排臨時收容」理由之一 梁文廣:「包底」非單一因素 信多經社署體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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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報翻查上訴委員會(房屋)秘書處今年4月更新的常見個案摘要,發現不少個案確認「遷出通知書」的裁決理由之一,為考慮到「倘上訴人因房屋署收回公屋單位而無家可歸,房屋署可安排他們入住臨時收容中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兼立法會議員梁文廣表示,即使房署會按程序提出上述「包底」安排,該理由並非決定確認「遷出通知書」的單一因素,相信大多數個案會經社署安排作體恤安置。

房署:上訴委會審理會考慮各方陳述

被問房署提出安排臨時收容中心如何影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等,房署昨回覆查詢稱,署方可為無家可歸的人提供臨時居所,包括位於屯門寶田及大澳龍田的臨時收容中心;又強調上訴委員會(房屋)審裁小組在審理上訴個案時,會充分考慮上訴人情况和理據,以及房署提供的資料,包括上訴聆訊期間各方提問和陳述。

據個案摘要顯示其中一宗個案,有房署調查員由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查訪一個單位18次,均沒遇見租戶,故房委會去年4月向該租戶發「遷出通知書」。租戶上訴時聲稱因工作需早起,疲勞時會在工作處留宿;又稱自己即將退休。負責聆訊的「上訴審裁小組」除考慮到房署可安排入住臨時收容中心,還包括單位在調查期間及結束後錄得多天「零」水電耗用量等。小組最終認為上訴理由不足以行使酌情權,為維護公屋資源公平合理分配,裁決確認「遷出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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