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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接「遷出通知書」15日內可上訴 平均2.3月達裁決

【明報專訊】接到「遷出通知書」的公屋租戶有權在通知書列明發出日期後15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上訴。不少人關注整個上訴過程的時間,據4月房屋局於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的書面回覆,上訴委員會去年由接獲上訴至達成裁決平均時間為2.3個月。
上訴委員會(房屋)是按《房屋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約130名成員有不同背景,包括法律界、教育界、商界及地區工作等,負責裁定房委會與租戶終止租契事宜而提出的上訴。當委員會接納上訴,聆訊通知書會連同房委會擬備個案事實摘要,在聆訊前14日內寄給上訴人;上訴人亦可申請聆訊延期。
上訴委會130成員 每宗聆訊委任3人
上訴委員會主席就每宗上訴委任一個由3名委員組成的「上訴審裁小組」展開聆訊。聆訊後,小組會考慮上訴人及房署提交資料、各方提問及陳述,以及房屋政策,裁決確認、修訂或取消「遷出通知書」。結果一般在聆訊後14日內,由委員會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通知上訴人及房委會。
不過,委員會裁決租戶上訴失敗後,公屋租戶仍可申請司法覆核。翻查資料,今年5月,居於柴灣漁灣邨六旬退休婦因不服上訴委員會駁回其被收回公屋上訴,提司法覆核,高院法官裁定她勝訴,發還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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