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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捐卵助伴侶受孕後不獲承認母親身分 申覆核獲裁理據成立可獲濟助 (19:11)

於海外註冊結婚的女同志提供卵子受孕並由伴侶懷胎誕下男嬰,高院2023年據《父母與子女條例》裁定她不能成為嬰兒的合法父母,但裁定她是「普通法下的父母」。該對同志伴侶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承認有義務修改或重新登記該兒童的出生證明書資料,高院今(9日)頒判辭裁定男嬰一方提出決定違憲的理據成立,應獲濟助,但具體方式有待進一步討論。
申請人K現年4歲,由監護人R代表行事;R的卵子以「互惠體外受精」形式形成胚胎並植入B的子宮,由B誕下K。
K一方主張,B和R的伴侶關係在其他國家確立,二人與K有基因關連,有意撫養K,亦會向他提供情緒支援,K不應因「父母」是同性伴侶以及他是「互惠體外受精」而誕生的身分遭受歧視。律政司一方則認為,現行法例為R提供替代方案,仍可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享有對K的監護權。
法官高浩文今午頒下判辭,指K或能訴諸其他框架承認他與R的關係,但不能消除他因被剝奪更傳統承認父母與子女關係的法律框架,而產生的自卑感。判辭同時指,雖然《未成年人監護條例》足以確立和保障父母與子女關係,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對保障個人作為人的身分,還有更重要的層面,其中包括「父母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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