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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副市長高朋涉受賄玩忽職守  獲刑12年認罪悔罪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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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0日),山西省呂梁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朋受賄、玩忽職守一案,對被告人高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高朋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高朋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被告人高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個人在入職晉升、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86萬餘元。

此外,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高朋擔任順義區區長、順義城市生活展示體驗館籌建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順義城市生活展示體驗館選址及後續收購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