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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ox誤殺案被告稱不宜答辯 官引導陪審團指應按民事案舉證標準裁決 (13:20)

52歲女銀行家張淑玲2018年在一間醫務診所注射「Botox針」後死亡,涉案九旬主診醫生李宏邦被控一項誤殺罪,案件今(12日)在高等法院續。法官就辯方申請被告不宜答辯引導陪審團,指兩名精神科專科醫生撰寫的報告均列出被告近年身心和個人行為的轉變,指向他不宜答辯,形容難以質疑相關意見的可靠性。法官提醒,陪審團考慮時應採用民事案的舉證標準,只要認為他更有可能不宜答辯,便能作出裁決。
被告李宏邦(現年93歲)被控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辯方呈上最後一份精神科報告,內容提到醫生曾為被告進行認知功能測試,顯示其短期記憶受損,完成測試的時間比一般水平長,屬不適宜答辯。辯方就被告不適宜答辯舉證完畢後,控方確認毋須傳召證人作供。
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總結指,辯方呈上的4份報告由本地兩名資深精神科醫生撰寫,在私人和公共領域均有豐富經驗,報告指被告最近幾年失智和患認知障礙,精神狀况不穩定,未能應付審訊,邀請陪審團裁定他不適合答辯。法官郭啟安引導時亦表示,報告可謂同類中的「傑作」,雖然撰寫風格迥異,但很難質疑可靠性。
法官表示,是次申請應採用民事案的舉證標準,換言之陪審團毋須肯定被告不宜答辯,只要認為更有此可能性,便可作有關裁決。法官續指,陪審團需要考慮的事項,包括被告是否明白控罪、是否能決定認罪與否,是否能行使挑戰陪審團的權利,以及是否能向律師團隊作有效指示。法官把案押後至周一,料陪審團將退庭商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