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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離世遭遺囑執行人逐出家門 聾啞女兒稱曾合資購單位入稟討業權 (15:56)

聾啞女士陳美華在父親離世後,疑遭其父遺囑執行人即大廈女保安逐出家門,露宿在家門外,鄰居發現後通知傳媒報道。事後陳美華入稟興訟,要求向女保安討回單位部分業權。案件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借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原告案情指陳美華早年與父親合資購入涉案公屋單位,其父親出於她的金錢貢獻而給予等值的業權,惟父親死後另立遺囑將被告列為受益人。
涉案原告陳美華(現約59歲),被告蕭榮娟為陳國(陳美華父親,終年89歲)的遺囑執行人。原告由法援處委派大律師代表,開案陳辭指原告於2002年斥資10萬元,由陳國向房委會以26.1萬元購入涉案李鄭屋邨禮讓樓單位,同年陳國立下遺囑,指明單位由原告與原告的舅母以長命契方式共同持有;至2017年11月,陳國改立第二份遺囑,唯一受益人為被告,翌月陳國離世。
原告方表示,原告發現其胞兄陳燿基原來與被告另立秘密協議,由被告支付陳國的殮葬費8萬元,另將10萬元支票交予原告的舅父。雙方協議被告要容許原告在單位同住,直至原告獲派公屋單位,並需支付3500元生活費。若單位在10年內出售,利潤需與原告平分;在期限外出售則向原告支付50萬元。惟原告強調,案中核心議題是2002年買賣經過,原告提供存摺紀錄證明轉帳。
陳美華在事件被傳媒報道後已獲派公屋。由於她是聾啞人士,法庭安排手語翻譯及提供即時字幕。原告供稱,她教育水平為聾校中三程度,原本與父母及胞兄在涉案單位同住。2012年母親離世,3年後被告出入她家及照顧她父親。2017年,被告及父親要求她到屋邨辦事處,被告態度凶惡要她簽文件,她不知情下就範,事後獲悉被迫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