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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93歲醫裁不宜答辯 官:不能判有罪 病人打Botox等藥物後亡 陪審仍需判斷有否涉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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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私人銀行副總裁張淑玲2018年在診所注射「Botox針」後死亡,涉案九旬主診醫生李宏邦被控一項誤殺罪,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續訊,陪審團一致裁定李不宜答辯。控方隨後讀出開案陳辭,稱事主在診所注射Botox後昏迷,醫護到場時已無脈搏,被告起初稱治療事主哮喘,其後才承認曾為她注射藥物。法醫指出事主直接死因為支氣管肺炎,其他相關因素包括缺氧性腦損傷和有關藥物合併使用造成的過度鎮靜反應(oversedation)。

官稱變「特殊聆訊」 盼正義得伸張

被告李宏邦(現年93歲)被裁定不適合答辯後,法官郭啟安指示陪審團重新宣誓審理本案,並稱陪審團接下來需採用刑事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判斷被告有否作出指稱行為,毋須再在乎控罪,而此部分的法律程序並非審訊,屬「特殊聆訊」(special hearing)。

郭官稱,即使陪審團最終認為被告有作出涉案行為,由於已裁定他不適合答辯,不能判他有罪,否則造成不公;若結論相反,則被告自然是無罪。郭官提到,控方和辯方均有意「解決這件事」,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法庭因此希望透過餘下聆訊了解事主情况,使正義得到伸張。

事主哮喘求醫 注射混合藥物後昏迷

控方開案陳辭指出,2018年11月事發時被告86歲,因從事美容業務,在一些社交圈中聞名,分別在中環和尖沙嘴開設診所。事主張淑玲(終年52歲)為私人銀行副總裁,在半山單位自住,與被告關係親近,提前預約於11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他的診所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當日張接受療程期間暈倒,被告遂致電同為醫生的兒子李明昇。報案中心於當日下午約5時接獲李明昇來電召救護車。

救護員和警方到達後發現張躺在病牀上,眼睛張開、面朝天、只穿著內衣和內褲,沒有駁上任何供氧設備,已沒有脈搏,被告的妻子正為張做心外壓,李明昇則使用袋瓣罩(BVM)急救,此外房間亦有針筒、瓶子等物品。被告在警員查問下表示,過去曾向張提供脫髮治療等,張當日因哮喘問題求醫,遂給她半片藥和注射了一針,她隨後暈倒,施用腎上腺素亦無濟於事;當被問到為何不立即報警,被告沒有回答。

張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救,途中一度回復脈搏,延至翌日早上不治,醫生指其腦部嚴重受損。被告告知院方,張每隔1至3個月會到診所打Botox針,當日張服用了半片思諾思(Stilnox)以緩解焦慮,並注射了Botox、丙泊酚(Propofol)和利多卡因(Lignocaine)的混合物,其情况在下午4時左右轉差,出現呼吸困難。張的血液和尿液化驗報告顯示她已窒息一段時間,另驗出咪達唑侖(Midazolam)和配西丁(Pethidine)。

無證據指向Botox 法醫指藥物合併不良反應

控方解釋,思諾思和利多卡因分別用於治療失眠和減輕痛楚;丙泊酚是常用於手術的鎮靜劑,配西丁則是強效止痛藥,兩者均屬危險藥物。控方表示,很多藥物常被濫用,可對病人造成傷害,甚至致命。案中沒有證據指向Botox是致死原因,法醫指出其餘藥物的合併使用對張造成不良反應,張的胃部亦發現部分已消化的食物。

被告李宏邦被控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控罪指他違反謹慎責任,即儘管張淑玲最近曾攝取促眠藥物及禁食狀態不穩定,仍繼續向她做鎮靜療程、沒有檢查其氧飽和度、沒有為她出現呼吸困難時提供氧氣、沒有提供鎮靜劑的拮抗劑等。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