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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夾錢置業 父遺囑受益人歸女保安 聾啞女被逐露宿家門 入稟冀爭回公屋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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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聾啞人士陳美華在父親離世後,疑遭其父遺囑執行人、即大廈女保安逐出家門,有傳媒報道她被迫露宿在家門外。事後陳美華入稟興訟,要求向女保安討回約38%的單位業權。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借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原告案情指陳美華早年與父親合資購入涉案公屋單位,其父親出於她的金錢貢獻而給予等值的業權,惟父親其後更改遺囑將被告列為唯一受益人,其胞兄更與被告立下秘密協議,處置單位業權。

斥10萬助租置 父同意獲等值業權

涉案原告為陳美華(現約59歲),被告蕭榮娟為陳國(陳美華父親,終年89歲)的遺囑執行人。原告由法援處委派大律師代表,開案陳辭稱原告於2002年斥資10萬元助父親購入涉案李鄭屋邨禮讓樓單位,雙方擁有共同意願,同意原告基於貢獻可以獲得等值的業權,原告方能提供存摺紀錄證明轉帳。

兄與女保安協議允同住 支付生活費

惟陳國在2017年改立新遺囑,唯一受益人為被告;原告胞兄陳燿基更與被告另立秘密協議,由被告支付陳國的殮葬費8萬元,另將10萬元支票交予原告的舅父。雙方協議被告要容許原告在單位同住,直至原告獲派公屋,並須每月支付3500元生活費。若單位在10年內出售,利潤須與原告平分;在期限外出售則向原告支付50萬元。

由於原告是聾啞人士,法庭安排手語翻譯及提供即時字幕。原告供稱,她教育水平為聾校中三程度,原本與父母及胞兄在涉案單位同住。2012年母親離世,3年後被告出入她家及照顧她父親。2017年,被告及父親要求她到屋邨辦事處,被告態度兇惡要她簽文件,她不知情下就範,事後獲悉被迫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書。

稱受威迫不知情下簽刪除戶籍申請

原告在證人陳述書稱,被告讓她刪除戶籍及自行申請公屋,處心積慮侵佔涉案單位,原告本打算在涉案單位平靜度過餘生。

惟被告一方盤問時,指出原告曾申請公屋,並收到房署覆函指她為租置屋戶成員,故無權再申請公屋。原告表示同意,但哭訴「爸爸媽媽好惜我,間屋留畀我住」,她不知道為何出現新遺囑,無奈父親已死,「冇人可以問到」。原告今續作供。

【案件編號:DCCJ 10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