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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曾非禮胞妹 服刑後性侵親生女 判囚13年 (13:11)

20多年前曾非禮胞妹的中年漢在成家立室後,涉自女兒小一開始性侵對方,包括要她與自己共浴、為其口交,最終更強姦她。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強姦等5罪罪成,法官譚耀豪今(18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多年後變本加厲,沒有克服心魔,反而接二連三對非常年幼的女兒作出令人髮指的行為,嚴重違反女兒對他的誠信,案中有一系列加刑因素,判他共入獄13年。
從事科技資訊的被告T.S.O.(現年45歲)被裁定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3項非禮罪及1項強姦罪罪成。法官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她的情緒、心理狀況、學業、人際和家庭關係均造成深遠影響,符合創傷後壓力症的抑鬱症狀。X的自我認知扭曲,對男性過度警覺,輕率進入高風險的關係,出現自殺念頭;報告認為X需接受全面和長期的心理治療。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8歲時隨父母從內地來港,父母離婚後與母親相依為命,被告未能適應香港生活,在校曾遭欺凌,導致他性格孤僻、沉默寡言。被告努力考獲資訊科技相關資歷,事件揭發前會帶一家外遊,現在他輸掉家庭,前妻已與他人重組家庭,與X一樣不會再接觸被告。
法官判刑指,被告2003年22歲時曾非禮睡夢中的女童,女童為她胞妹,被判囚9個月,想不到十多年後對女兒下手,作更卑劣可恥行為。呈堂片段顯示被告與家人有過愉快融洽的日子,可惜他無珍惜,失去家庭是咎由自取。法官斥被告利用自己的地位多次犯案,其間無使用保護措施,他不認罪令X要上庭回憶事發經過,加上他有案底,皆屬加刑因素。法官以12年監禁為強姦罪量刑起點,不給予減刑因素,下令當中的1年刑期,與其餘4罪分期執行,被告須入獄13年。
控方案情指,X在2010年出生,案發時介乎2016年至2020年間。首罪發生時,被告要求X一同觀看色情影片,並摸她的胸部,着她日後模仿片中動作,之後帶X共浴非禮,又要X為他口交至射精。次罪和第三項控罪發生時,被告着X入房為他口交和把她強姦。某天X與被告、弟弟和祖母到餐廳用膳,被告伸手摸X大腿內側數分鐘;他亦曾被前妻目睹伸手入X的短褲和非禮X胸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