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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責任制修例不涵警隊 監警續跟 明年上半年料有草案 敘用委會可向所有公僕索資料

【明報專訊】《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賦權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調查部門的「嚴重問題」。公務員事務局長楊何蓓茵昨稱,預計明年上半年完成草擬相關的修例草案。至於會否擴大調查範圍至紀律部隊,楊太說《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不涵蓋警隊,監警會將監察警隊投訴,又說委員會可向所有公務員索取資料,並視乎事件性質決定是否披露調查。特首李家超昨表示,責任制涵蓋常任秘書長,如委員會調查發現有政策問題,將以政治問責制處理司局長責任。
公務員事務局亦會加強公務員評核機制,楊何蓓茵昨在政策措施記者會稱,現時評核太寬鬆,部門「好人文化」有礙建設有效團隊,明年將推出措施清晰分辨公務員表現和加強賞罰分明制度。現時公務員分6級評核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本報稱,未掌握所有公務員的評級分佈,但普遍集中頭兩等,小量人員獲評最後三等。
楊何:好人文化礙建團隊 明年推措施加強賞罰
至於「部門首長責任制」設兩級,第一級由部門首長調查「一般性質」問題,處分過失者;第二級涉嚴重問題、廣泛系統問題,或涉部門首長之問題,局長獲司長同意或司長主動指示下啟動獨立調查機制,由委員會調查,並可邀專家或與被調查部門無關之政府人員參與。
楊何蓓茵昨稱,委員會獨立於政府,過去5年就逾6300宗個案向政府提供意見,涵蓋招聘、晉升和紀律等,有信心可公正調查。她說,委員會可向所有公務員索取資料及文件,希望徹底調查,又說屬第二級調查的事件受大眾關注,將視乎事件性質適當披露。
視性質適當披露調查 稱「首長負責」概念適用警隊
現行《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列明委員會不適用於調查特首、司長及警隊等。楊太稱,監警會將監察警隊投訴及運作,《條例》未來亦不會涵蓋警隊及作第二級調查,但強調部門「首長負責」的概念及第一級調查仍適用於警隊。
梁籌庭:委會擴權增阻嚇 員佐會:警投訴制行之有效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贊同擴大委員會權責有助增加阻嚇力,認為披露調查結果是好事。他說,司局長屬問責官員,公眾亦會監察部門運作,相信部門首長難卸責。至於第二級調查不適用於警隊,梁說一般公務員與警隊的區別一直有爭議,難評公平否,認為警隊雖要維持治安,但一般公務員亦支撐政府工作,政府日後處理公務員責任時需一視同仁,並增加監警會透明度,「讓人看到你(政府)有否大細超」。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梁俊傑稱,警隊設投訴警察課及內部調查課,嚴格規管警員操守和調查;監警會屬警隊以外機構,審視投訴及質詢,警隊需提出改善方案,機制行之有效,令警員警惕。他又說,警員升遷從不屬委員會的機制,且警隊工作特殊,執法時需兼顧法例較多,認同有需要與其他公務員區分。
明報記者
(2025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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