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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拒遷案 居民稱租約隱含永續租賃條款 平民屋宇:業主有權收單位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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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重建大坑西邨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民屋宇),與13戶居民之間訴訟案,早前拆分成兩案處理,其中一案今日(2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平民屋宇一方於開案陳辭指,業主在租約期滿後有權收回單位,租客無權挑戰業主的權利;居民一方主張,租約包含居民可以永續租賃的隱含條款,亦需結合大坑西邨前身「光民村」的歷史背景來看待整個事件。

原告為平民屋宇,本案原涉7名被告,當中黃桂榮在開審前與原告達成和解,餘下6人即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譚蕙蘭及馮德樂則開展審訊。

原告方於開案陳辭指,原告依賴「合約不容反悔」及「慣例不容反悔」原則,平民屋宇有權收回單位,租客無權挑戰業主的權利,並指被告方沒有爭議這項法律原則。法官陳錦泉提及,居民一方主張根據「光民村」歷史,他們以「一屋換一屋」方式來入住大坑西邨。原告方回應,當年由政府收回「光民村」土地以發展公路,平民屋宇只是配合政府政策以安置居民,沒有對居民作出業權承諾。

甄國業及曹綽芝自行應審,甄表示身體不適而採用其書面陳辭,不作補充;曹綽芝質疑平民屋宇審核她與丈夫不具備回遷資格的標準不合理;另外4人聘用同一名法律代表,被告方主張租約包含居民可以永續租賃的隱含條款,需要結合「光民村」的歷史來看待整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