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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歲男涉三度性侵未成年親女罪成 11月判刑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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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歲父親涉三度性侵未成年親生女兒,包括伸手碰對方胸部和私處,又要求女兒替她拉褲鏈,因而被控3項非禮罪及一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作為罪。被告否認全部控罪受審,法官今(25日)頒布裁決,明言不接納辯方所指,事主年幼的時胸部不算「禁區」,強調「父女之間也不能越線」,又認為被告藉要求事主拉褲鏈獲取性滿足和快感,裁定他全部罪成。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待索取被告的背景被告和事主的創傷報告,其間被告還押。

控方指稱,被告T.S.K.(58歲)於2013至2019年,3度在葵涌某單位非禮2008年出生的女兒X的胸部、私處及臀部。被告又於2015至17年某天向X說「喂,幫我拉拉鏈」,而兩人最終沒有任何身體接觸。辯方則強調,被告沒有猥褻侵犯X,又指法庭未能排除X處於反叛期,出於討厭父母而作出指控。

針對X的證供,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在裁決時分析,4項控罪案發期間,X就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五,或不清楚何謂性侵,但有能力憑記憶回想被告的行為。徐官又提及,X曾於2020年向被告發信息稱自己已長大,提醒被告勿觸碰她某些身體部位。徐官反問,「若果X存心捏造事實,為何她要向被告作出上述提醒?」坦言看不到X有動機捏造事實誣陷被告。

就著3項非禮罪,徐官指出,一般正常心智的人不會視掃胸為「父愛的體現」,並拒絕接納辯方所指,被告的行為屬於「唧」遊戲的一部分,以及X年幼的胸部不算「禁區」。徐官同時信納X就非禮事件的說法,終裁定被告3項非禮罪成。

至於煽惑猥褻罪,徐官指,被告在案發當日被妻子Y提醒沒拉褲鏈,正常心智的人在此情況下應會自行拉褲鏈,被告卻在Y面前要求X替他拉褲鏈。徐官指出,拉褲鏈的過程必然會碰到下體,反映被告顯然不介意Y在場目睹此事,以達致性滿足,「其嚴重猥褻程度可想而知」,終裁定被告煽惑猥褻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