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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公院還輪椅須按金收據 申訴署批苛刻醫局願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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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公立醫院病人前年向醫院職業治療部借用輪椅,繳付按金後獲發收據,退還輪椅時未能出示按金收據被拒退款,遂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調查後認為,申訴人歸還輪椅時足以證明身分,涉事醫院要求按金收據過分苛刻欠彈性,要求醫管局檢視。醫管局同意借用流程需優化,退還輔助器材毋須再提供按金收據。

涉事申訴人前年7月25日為親屬向醫管局轄下醫院的職業治療部借用輪椅,於該院繳費處支付按金1000元後獲發按金收據。申訴專員公署引述醫管局稱,申訴人兩日後到該醫院職業治療部完成退還輪椅手續後,到繳費處要求取回按金時未能出示按金收據,當時職員嘗試向申訴人解釋未能提供收據的可行退款程序。

還椅時有證明身分 局方稱涉錢銀須謹慎

申訴人翌月向醫管局投訴,經覆檢後醫院發現職業治療部職員當日沒向申訴人提供須出示收據的「注意事項單張」,9月中旬彈性處理退還按金。醫管局稱退還按金涉及金錢交易,職員須謹慎處理。按醫管局會計程序,辦理退還按金手續時須提供按金收據正本,借用人如遺失按金收據,可提交「退款申請表」宣稱遺失收據。

公署指出,申訴人歸還輪椅當日出示「退回按金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他已退還輪椅及其身分,醫院堅持要求申訴人歸還輔助器材後提供按金收據,過分苛刻欠缺彈性,也非切合實際,認為應優化安排,免卻市民因無法出示按金收據須另日再前往辦理手續之不便。

公署向醫管局提出12項建議,報告引述醫管局指出,同意借用輔助器材服務流程有優化空間,退還輔助器材後只需向醫院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輔助器材借用退回按金證明書」便可退還按金,毋須再提供按金收據。

不准代領按金 認違既定程序

公署調查期間亦發現該醫院有別既定程序,不容許他人代為領回借用輔助器材按金,醫管局稱已促請該院應按照既定程序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