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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暴動罪服刑的男子 遭起訴無牌藏槍被判無罪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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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競技場男職員涉於2020年在家中收藏槍及彈匣等,被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後受審,案件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決。區院暫委法官劉綺雲稱,被告在玩具槍界有名氣,但不代表他具備組裝真槍的知識,故他可能只是意外買到真槍零件,不知它們的真實性質。劉官指,被告的兩把槍不具開火功能,現場也沒搜出可為它們新增開火功能的材料,無法證明被告打算把它們當作真槍來使用,因此裁定被告罪脫。

正因暴動案服刑的被告施朗(30歲,射擊競技場職員)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手槍、4個彈匣、一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殻。

根據被告的證供,他是「玩具槍癡」,但劉官於裁決時指出,不代表他具備關於真槍的知識或懂組裝真槍,而且沒證據顯示向他出售零件的槍店職員懂得分辨真槍及玩具槍的零件,故被告可能只是意外買到真槍的零件。

對於被告家中搜出的手槍及長槍不具開火功能,惟經過改裝後也能開火,因此也受《火器及彈藥條例》規管,劉官分析裁決時表示,警方在案發現場沒有搜出可把槍改裝成具開火功能的用具及材料,所以未能證明被告打算將來為該兩把槍新增發射功能。

劉官指,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黃金鋒作供時,未能解釋他檢驗案中3個長槍彈匣的方法,檢驗報告形式也與其他報告有分別,所以不接納他就3個彈匣所作的證供。劉官又指出,案中手槍只能配合氣槍彈匣使用,不能配合真槍彈匣使用,搜出的彈殼或只能證明被告曾把子彈用於攝影及裝飾,並認為因控方最終未能證明被告將來會把彈匣及子彈用於真槍,故裁定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