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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罪脫 羅健熙獲全數訟費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涉在尖東一帶集結,獲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律政司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忽視和未能讀通相關案例,但接納原審所稱,羅或出於「博取政治本錢」身在現場,無法肯定他意圖鼓勵非法集會,維持無罪裁決。羅早前申請全數上訴訟費,律政司認為羅只應獲一半,上訴庭昨頒判辭稱,原審的錯誤與羅的無罪裁決「完全無關」,羅可獲全數訟費。
律政司早前就兩條法律問題提出案件呈述上訴,第一條問題牽涉區院原審法官練錦鴻有否誤解控罪元素相關案例,以致裁決時錯誤聚焦羅健熙「囤積政治本錢」等目的;第二條問題為,練官有否錯誤考慮羅明知示威者抗拒警方執法,但依然選擇留在現場等因素。
上訴庭早前指出,練官未能真正掌握相關案例,但練官是因無法肯定羅有意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而裁定無罪,其誤解不影響裁決,故不會回答首項法律問題;至於第二條問題,上訴庭接納練官所指,羅是政治人物,「有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更多政治本錢的可能」,認為原審裁決並非有悖常理,駁回律政司上訴。
律政司:上訴非無道理 應判半數
羅健熙其後申請全數訟費,律政司一方則指出,上訴庭早前指練官誤讀案例,形容律政司的上訴「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且在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中,律政司就黎的無罪裁決上訴雖被駁回,但其中一個上訴理由獲接納,最終黎只獲一半訟費,認為本案中羅也只應得到一半訟費。
上訴庭:法官錯誤無關判決
上訴庭昨頒判辭指出,訟費判決並不單純取決於上訴理由成功率等,一切要視乎實際情况。上訴庭分析,本案中律政司一方希望糾正練官的錯誤是可以理解,但練官的錯誤與羅健熙的無罪裁決完全無關,沒理由要讓已脫身的羅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錯誤而付出代價」,律政司一方「不能指望」羅分擔訟費,裁定羅可獲案件呈述上訴和是次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原案共涉10名被告,控罪指羅與另8人2019年11月18日於尖沙嘴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等,羅經審訊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CACC 217/22】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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