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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3人罪成押後判刑 官需時考慮求情及證物處理等 (15:35)

《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5男3女涉於2020年初製造炸彈或策劃3次爆炸,陪審團上月裁定其中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法官原定今(10日)判刑,惟因需時考慮辯方求情、訟費申請和證物處理,押後至10月27日。庭上讀出被告部分心理報告內容,控方指3人的價值觀沒有大改變、悔意表面,其中首被告何卓為對公共安全仍有潛在風險,希望法庭衡量加刑與否時考慮在內。
經過160天審訊,9人陪審團退庭商議4天,上月一致裁定首7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及何培欣《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第八被告周皓文單獨被控的企圖製造炸藥罪均不成立,另大比數裁定其中3人,即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交替控罪罪成,共5人無罪獲釋。除張琸淇外,其餘脫罪被告今天均有到庭旁聽。
控方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引述定罪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何卓為坦承知道涉案單位藏有爆炸品,以及計劃在公眾場所使用這些爆炸品進行襲擊,向香港政府施壓,但否認在案中扮演積極角色,亦表達對警方和政府的憤怒和失望。報告評估何為人不負責任、鹵莽、勢力、叛逆、自我中心和自尊心膨脹,會合理化其行為,維持其正面形象;除非何的守法觀念、價值觀、認知和行為方式有明顯改變,否則他對公共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控方續指,李嘉濱稱他在案中使用的爆炸品只會釋出煙,無意傷害他人,對警方怎樣做才算「正確」的想法無變,難以改變自己理解世界的方式。至於張家俊,他全盤否認對案件知情,一直相信自己可獲釋,對定罪失望,雖然他身心較過去健康,但他覺無用,不應存在於世上,報告形容為他輔導猶如「一場永無止境的哲學交流」。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求情指,何還押期間有進修,成績不俗,報告並非認為何無可救藥,若有大量心理輔導,不排除其情況有改善。辯方另稱,案中爆炸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不應以潛在風險斷定何是「危險人物」。李嘉濱和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均採納書面陳辭,庭上沒有補充。就證物處理,控方指案中有被告定罪,只要認為該物品與案有關聯,法庭有權將脫罪被告的個人財物充公或銷毁,如楊怡斯在案中曾使用的Chanel手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