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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侍應涉企圖賄賂勞工處職員助追欠薪 准保釋候訊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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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侍應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50元現金券及300元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她今(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和準備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其間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首項控罪指,被告丁淑芬(52歲)去年8月30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提供港幣50元現金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陳子浩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即在一宗個案協助丁淑芬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陳子浩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向他提供該利益。

被告另被控於去年12月1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提供現金港幣3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方向晴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即在一宗個案協助丁淑芬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方向晴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向她提供該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