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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誰是我母親?」——談女同志人工受孕誕子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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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於「NF & R」案(HCMP 447/2022;2023年8月31日頒布判辭),歐陽桂如法官在原訴傳票訴訟(originating summons)中,面對着就人類迄今為止未知的家庭關係給予司法承認(judicial recognition)的任務。

這是一個名為「互惠人工受孕」(RIVF)的新醫療手術所帶來的結果,即從一名女性的卵巢取出卵子,透過匿名男性捐贈者的精子做人工受孕,然後植入另一名女性的子宮。

「互惠人工受孕」帶來的問題

此手術並不像聽起來那麼簡單,且也不確定能否成功,例如必須使用一種名為「Lucrin」的荷爾蒙藥物,嘗試令兩名女性的月經周期同步;還需要向第二名女性給予另一種藥物,以增厚其子宮內膜。

藉此程序誕生的孩子,誰是「母親」的問題不存在爭議:懷孕足月、分娩、哺育嬰兒等的第二名女性,顯然是母親。但與嬰兒存在直接基因連結的第一名女性呢?

《生死登記條例》的法定表格(附表2表格1)裏,提供空間填寫一名母親及一名父親作為嬰兒父母;對於提供生育嬰兒所用卵子的女性,該表格不承認其因RIVF而產生的家長身分(parenthood)。

此外,在香港本地話中,「parent」就是指「父母」,並無日常用語來描述親生母親與孩子的關係。然而,知曉一個人的血緣關係是重要的:隨着孩子長大成人,公民身分、國籍、繼承、祖先身分等事情,或會變得跟其人生息息相關。

訴訟案件的事實

R和B是女同性戀者,已經以伴侶身分共同生活一段時間。

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屬本地華裔人士的R年近40歲,擁有大學學位、從事有酬工作;來自南非的B,則40多歲。兩人皆是香港永久居民。

2019年,她們於南非締結同性婚姻(受南非法律承認,但當然在港則不是如此)。

2020年她們在南非接受RIVF,一名匿名男性捐贈者之精子使R的卵子受孕,然後植入B的子宮。她們隨後返港,2021年誕下男嬰K。

此後,如法官所裁定,B、R和K以家庭形式共同生活。法官也裁定K「由B和R所照顧,及提供經濟支持」。

隨着K成長,他與B和R的大家庭建立了密切關係。這無疑是他成長歷程的重要一環,因為必然是在這些關係之中(除了其家庭環境之外),該孩子才發展出詞彙來識別他與兩名母親的關係。例如,她們是否以家庭暱稱來稱呼?就此方面,判辭保持沉默。

不管怎樣,作為K之「訴訟保護人(next friend)」的R提起法律程序,尋求就R與K之基因關係,得到受法律承認的宣告(declarations)。

本案的背景是《父母與子女條例》(《條例》)——此條例於1993年通過,主要處理代孕所產生的問題。其中一個特別焦點落在第6條,賦權法庭可以就父母身分發出宣告;及條例第五部分,其處理醫療治療案例中的父母身分認定。惟這一切都是在異性戀伴侶的脈絡之下,而非女同性戀伴侶,後者引起完全不同的問題。

歐陽法官判辭裏,缺乏對RIVF的檢視,及該手術最初是如何、在何處發展。不過,據現有資料所能確定的,當1993年《條例》成為法例時,此手術在港還不為人知。

K的律師極力主張R對於K的「家長身分」(parentage),符合《條例》第6條和第五部分的宣告性濟助(declaratory relief)。但歐陽法官相當正確地駁回,《條例》的體制根本不允許如此。

法官總結如下(判辭段160至161):

「經證實,B和R根據南非法律締結婚姻,且處於一段忠誠關係。她們打算成為共同家長(co-parents),利用RIVF誕下K。此後她們共同撫養K。」

「在上述分析裏,我將R視為基因家長(genetic parent),以顯示她與K有關連。惟在日常生活中稱她為『基因家長』,未免無禮。我無法想像K以這種方式向其他人介紹她。法庭不能依據第6(3)條作出宣告,因為R不屬於該法定體制。我盡我所能,根據原訴傳票訴訟的『任何其他濟助』部分,我宣告R是K的『普通法下的家長』。」

此「宣告」列入公開紀錄,明確承認K跟其母系基因先祖之間存在密切關係。

法官展現了普通法靈活性

假以時日,或者出現更多此類性質的案例,本地語言可能會追上對這種關係的法律承認;但鑑於此類事件的罕見性,也未必如此。在此之前,出生證明書將繼續把生母列為「母親」,而「父親」一欄則仍為空白。那就這樣吧——如此案例比比皆是,最突出的或許是單親媽媽帶着孩子的情况。

正如法官所說,這是她所能做到的最好事情,展現了普通法在正確運用之下所具備的靈活性。

故事就此結束嗎?並非如此,這故事以奇怪的方式繼續。下周續談。

(編者按:原文為英文,由本報翻譯成中文;標題為本報編輯所擬,原題為「”Who is my mother?”」;下周五(10月24日)續)

作者烈顯倫(Henry Litton)是終審法院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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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