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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緩刑的士司機再犯濫收車資 合囚6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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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的士司機涉去年向內地旅客濫收車資,多收115.5元。的士司機早前承認3項傳票控罪,還押至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許祈峰稱濫收車資等行為有損旅客利益及旅遊業聲譽,被告更在緩刑期間犯案,不知悔改。法庭下令重新執行緩刑的刑期,被告就兩案須監禁62天、罰款1200元及暫停的士駕照12個月。

官斥損旅業聲譽不知悔改

被告鄺嘉豪(現年44歲)承認濫收的士車費、沒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拒絕或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等3項傳票控罪。被告去年8月涉濫收車費等罪被判14天監禁,緩刑18個月,相隔4個月再干犯本案。

許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已轉職餐飲業散工,因貪心及經濟狀况而干犯本案;被告在上一次案件中對緩刑的理解不足,才在緩刑期間犯案。許官拒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明知故犯、不知悔改,濫收車資等行為有損旅客利益及本港旅遊業聲譽,法庭須判處具阻嚇刑罰,向公眾與的士業界傳達干犯相關罪行有嚴重後果的信息。

許官考慮被告認罪,給予減刑,就本案3項傳票罪判監48天、罰款1200元及暫停的士駕照12個月,另重新執行緩刑的刑期,加監14天。

案情顯示,被告去年12月6日在尖沙嘴海港城駕的士接載一名說普通話的旅客前往中環天星碼頭附近,旅客支付300元,被告找續32元,即共收取268元車資。當時實際車費應為102.5元,加上50元隧道費,標準收費為152.5元,即被告多收115.5元。

【案件編號:ESS 708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