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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利益監委會今屆收4投訴 指全部毋須跟進

【明報專訊】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議員不得遲於每屆任期首次會議日,向立法會秘書申報個人利益,若有變更須在14天內提供詳情;立法會就規則發出的登記指引,則列明「議員應明智及負責任地遵從」。相關投訴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負責調查,若發現違規可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加以處分。今屆接獲4宗投訴,委員會稱全部毋須進一步行動。
議事規則規定,須登記的個人利益包括公司受薪董事職位、受薪工作、土地及物業,公司或其他團體股份的實益權益等,若議員就某事宜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不得動議有關的議案或修正案,或者發言,除非該議員事先披露。
涉利益者禁相關動議發言 委會下屆「升級」
《個人利益登記指引》提及,該指引應被視為一般指引,「議員應明智及負責任地遵從」。登記個人利益方面,指引應被視為最低的合理規定,議員可自行決定是否透露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利益。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接獲涉個人利益申請的投訴後,主席可決定是否召開會議及調查,調查須考慮有否證據顯示議員屬蓄意、有否利益衝突,若有違規可建議處分。該委員會下屆將「升級」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將擴大職能並由立法會主席兼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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