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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襲警追OT案 官指計法對原告不公

【明報專訊】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警民衝突,其間被毆及其後患創傷後遺症的的男警,早前向兩男索償醫療費及加班費等,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續審。男警一方結案陳辭時透露,由2019年6月9日到事發當天,男警於一個多月內超時工作219小時,因而得到加班津貼;事發後,男警無法在社會事件執勤,遂索償7個月原有的加班津貼。法官聽罷陳辭後稱會在半年內就賠償費頒判決。
官稱半年內判決金額
原告為警員郭兆恒,被告為梁柏添及龔志遠,梁已在案中敗訴,龔則承認責任,兩人賠償金額未定,他們繼續缺席聆訊。
針對加班津貼索償計算方式,原告方大律師孫子恒昨補充,由2019年6月9日到事發當天,原告因超時工作219小時獲發加班津貼;事發後,原告獲42天病假,加上無法在之後半年的社會事件執勤,遂索償7個月原有的加班津貼,並建議索償額以每月超時工作100小時為基礎計算。
法官羅麗萍稱,原告在事發前的一個多月內,已超時工作219小時,若以每月超時工作100小時為基礎計算索償額,對他「好唔公平」,孫子恒同意應調高加班津貼索償額。
至於原告的精神狀况,孫子恒重申,事發後原告一直遭受精神問題影響,曾在2022和2024年兩度獲確認患上創傷後遺症,目前繼續接受治療,間中會回想當日的事情及情緒低落。
孫陳辭期間,羅官提及,本案原告遭受的精神創傷比「曾志安案」大。翻查資料,曾志安為一名男警,他入稟稱在2019年6月9日立法會外的衝突中,遭男社工踢中頭部,導致右眼及頭肩受傷,事後亦出現社交恐懼症狀,曾志安終獲賠償44.6萬元。
【案件編號:DCPI 1540/22】
(反修例風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