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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律政司促釐清法律觀點 逼仔自瀆案准上訴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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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時任警員在兒子面前播色情片自瀆,又以藤條威嚇一同參與,被裁定各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罪成,判囚4年。他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今年6月駁回,律政司其後就衍生法律觀點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上訴庭昨頒判辭批准,議題為「控罪中『向』的定義為何?而若僅有兒童在場觀看被告的行為便構成『向』,是否須證明兒童在場觀看與獲得性滿足的目的有關連?」

申請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時任男警F.S.L(47歲),1998年入職警隊,2019年革職。前男警今年2月就定罪上訴,上訴庭6月裁定,原審法官李運騰引導陪審團時稱前男警欲藉行為獲得性滿足不是罪行元素的說法有誤。由於前男警沒有作供,原審法官席前缺乏證明其他目的之證供,唯一合理推論仍是前男警旨在獲取性滿足,因此駁回上訴。

律政司稱毋須證被告是否旨在性滿足

上訴庭昨午頒判辭稱,律政司8月存檔書面陳辭,認為本案涉及法律觀點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應發出證明書待終院釐清罪行的控罪元素。判辭引述律政司指,保護兒童既然是立法目的,那麼只要有相關行為,毋須證實是否旨在獲得性滿足即應裁定罪成。

判辭續稱,根據相關法律原則,無論控罪中的「向」和「與」牽涉一罪或兩罪,共通點是被告和兒童必須有某種關連,即「涉及」(involve)兒童,控方須證實被告是因為知道有兒童在觀看他的行為而獲取性滿足。由於「向」是構成控罪大前提的元素,上訴庭考慮後接受申請方逾期申請的解釋,就一項法律議題發出上訴終院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 1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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