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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涉濫收車資緩刑期間再犯 兩案被判62天監禁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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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的士司機涉嫌去年向內地旅客濫收車資,收取金額比實際應收車資多出115.5元。的士司機早前承認3項傳票控罪,還押至今日(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暫委裁判官許祈峰直斥,濫收車資等行為有損旅客利益及本港旅遊業聲譽,被告更在緩刑期間犯事,可見不知悔改。法庭下令重新執行緩刑的刑期,被告就兩案須監禁62天、罰款1200元及暫停的士駕照12個月。

被告鄺嘉豪(現年44歲)承認的士濫收車費、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等3項傳票控罪。被告去年8月涉濫收車費等罪,被判14天監禁但緩刑18個月,相隔4個月再干犯本案。

案情顯示,被告去年12月6日在尖沙嘴海港城以的士接載一名說普通話的旅客前往中環天星碼頭附近,旅客支付300元,被告找續32元,即共收取268元車資。當時的實際車費應為102.5元,加上50元隧道費,標準收費為152.5元,即比被告所收費用少115.5元。

許官於判刑引述辯方求情內容,提及被告已轉行從事餐飲業散工,因為貪心及經濟狀況而干犯本案;被告在上一次案件中對緩刑的理解不足,才在緩刑期間犯案。惟許官拒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是明知故犯,不知悔改,並指濫收車資等行為有損旅客利益及本港旅遊業聲譽,法庭須判處具阻嚇刑罰,向公眾與的士業界傳達干犯相關控罪有嚴重後果的訊息。

許官考慮被告認罪而給予減刑,就本案3項傳票罪判處監禁48天、罰款1200元及暫停的士駕照12個月,另重新執行緩刑的刑期,加監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