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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噪音案 男居民否認管有涉案擴音器 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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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有居民去年涉利用擴音器播放他們對重建的不滿及訴求,警方接獲噪音投訴後,票控一名六旬男居民。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控罪罪成,被裁判官判處罰款1500元。他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日(21日)頒判辭裁定該居民敗訴,指有足夠證據證明案發時上訴人控制及管有涉案擴音器,並發出躁音造成煩擾,故維持原判。

上訴人為黃桂強(66歲,退休人士)。控罪指,他被人告發於2024年6月4日晚上約9時,在石硤尾大坑西邨民泰樓1樓及2樓梯間造成噪音,而該噪音對警員潘國輝是煩擾的根源。

暫委法官李俊文於判辭指,上訴人提出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揚聲器是由他放置,所以不論揚聲器發出的噪音如何構成煩擾,亦與他無關。李官同意「擁有」和「擺放」揚聲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惟本案證據簡單清晰,警員在民泰樓1樓發現一部揚聲器,上面貼有紙條寫上「黃」字及一組電話號碼,警員致電後由上訴人接聽電話,其後上訴人出現及承認揚聲器屬於他。

李官表示,原審裁判官並不只是認為上訴人擁有涉案揚聲器,而是裁定上訴人是涉案揚聲器的控制和管有人,才把他定罪。李官已「重審」形式重新考慮所有證據,亦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裁決,故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