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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足助教脫非禮罪 控方上訴指原審偏頗
【明報專訊】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理教練黃子偉(圖)被指2021年摸下屬胸部和從後環抱等,經審訊被裁定3項非禮罪脫。律政司提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被告則不服訟費命令上訴,昨於高等法院一併處理。律政司表示,原審裁判官對檢控人員有偏見,做法或有偏頗,削弱公平審訊;上訴方則指,自己執業超過40年,未聽過司法人員本身有偏頗可納入控方上訴理據。法官最終指示雙方呈交補充陳辭,押後裁決。
律政司:屏風後作供安排涉不公
上訴人黃子偉原本被控於2021年7至9月間3次非禮事主X,裁判官彭亮廷原審時裁定被告3項非禮罪不成立,並拒批辯方訟費。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昨日上訴提出兩個法律問題,包括(一)原審無罪裁決是否有悖常理,以及(二)原審裁判官對待檢控人員、處理X在屏風後作證等一系列做法是否偏頗,令旁觀者覺得損害公平審訊。
暫委法官李俊文昨於庭上關注,首項上訴議題包含裁判官審案有否「進入格鬥場」、失去客觀態度等因素,與第二項議題重疊;若高院原訟庭維持原審的無罪裁決,但基於裁判官做法偏頗,將案件發還重審,而被告重審後罪成,會衍生奇怪情况。律政司回應稱,兩項議題關乎裁判官審案方式,原訟庭可以一併考慮。
助教方:審案步驟或錯 裁決正確
代表黃子偉一方的大律師黃志偉則指,事主X證供有問題,裁判官審案步驟「可能錯晒」,例如無充分考慮辯方結案陳辭對X的批評,但原審達至的裁決正確,故不應推翻無罪裁決。訟費上訴方面,原審裁判官基於被告自招嫌疑拒批訟費,上訴方質疑裁判官考慮錯誤和理據不足。
【案件編號:HCMA 143/24、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