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大坑西案平民屋宇勝訴 官:業主有權收樓

發佈於

【明報專訊】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循民事控告拒絕遷出居民。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理,法官陳錦泉昨頒判辭裁定平民屋宇勝訴,稱租約期滿後業主有權收樓,平民屋宇有權收回涉案居民單位的安置管有權;部分居民的說法毫無理據,平民屋宇未曾承諾有權永遠租住。法庭命令涉案居民須將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還平民屋宇。

剩兩宗訴訟 周一訊

原告平民屋宇昨發新聞稿歡迎法庭裁決,呼籲違約佔用者按法庭判決交回單位,讓大坑西新邨重建工程全面展開,以減低對其他已遷出居民回遷的影響。翻查資料,目前拒遷居民的訴訟案只餘兩宗,定於下周一聆訊。

5名被告為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及譚蕙蘭,各自提出拒絕交吉的理據(見表)。陳官判辭稱,原告要求收回單位的理由簡單,一為是大坑西邨之合法業主,二是各被告或祖輩一直以來以租戶身分佔用單位,三是租約期滿但各被告沒交還單位。

被告稱祖輩原擁業權 後淪租客

陳官續稱,基於事實及租約期滿後業主有權收樓的基本法律原則,原告有權收回各被告單位的安置管有權,除非各被告能提及有效理據。審訊中,有被告依賴祖輩在1950年代購買「光民村」平房業權,但「光民村」清拆及建成大坑西邨後,其祖輩「淪為租客」及面對不公。

官:政府早拆村撤許可證 當年遷出者享補貼

陳官分析相關合約及條例後,認為當年「光民村」建於大坑西徙置區內,以許可證方式佔用土地,他們祖輩簽訂合約擁有平房條件取決於許可證仍有效。由於政府1961年撤銷「光民村」佔用許可證及清拆,平房的任何權益亦相應消失,不存在被告聲稱權益會由平房轉至大坑西邨的說法,加上當年遷出「光民村」居民享有特定租金補貼,不存在剝削或不公。

陳官亦反駁被告其他理據,稱原告未曾向居民承諾有權永遠租住,合約中亦無持續更新租約的隱含條款;原告單憑其業權擁有人身分,能收回管有權,完全不需要倚賴被告挑戰的「不合情理交易」條款,故相關議題對判案毫無影響。

被告須付訟費 毋須全付原告3大狀費用

陳官裁定原告勝訴後,命令各被告須交還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另須支付訟費。原告就本案共延聘3名大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馮柏棟。陳官於判辭提及感謝3人協助及明白案件對原告的重要,但就大律師費用,初步認為一名12年年資的大律師代表原告已合理足夠。

【案件編號:DCCJ 5505/2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