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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拒遷案平民屋宇勝訴 法庭令涉案居民交出單位空置管有權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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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循民事控告拒絕遷出的居民。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理,法官陳錦泉今日(23日)頒判辭裁定平民屋宇一方勝訴,指出約期滿後業主有權收樓,平民屋宇有權收回涉案居民單位的安置管有權,並命令涉案居民須將佔用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還平民屋宇。

涉案5名居民分別是甄國業、曹綽之、關偉建、馬媚媚及譚蕙蘭。陳官於判辭指,平民屋宇要求收回單位的理由簡單,其一是平民屋宇是大坑西邨之合法業主;其二是各被告或其祖輩一直以來以租戶身分佔用單位;其三是相關租約已正式期滿,但各被各沒有將單位交吉。

陳官續指,基於事實及租約期滿後業主有權收樓的基本法律原則,平民屋宇有權收回各被告單位的空置管有權,除非各被告能提及有效理據來拒交管有權。在審訊中,有被告依賴理據指祖輩在1950年代購買「光民村」平房的業權,惟「光民村」被清拆及建成大坑西邨後,其祖輩「淪為租客」及面對不公。

陳官分析相關合約及條例後,認為當年「光民村」建於大坑西徒置區內,以許可證方式佔用土地,他們祖輩簽訂合約擁有平房條件取決於許可證仍有效。由於政府於1961年撤銷「光民村」的佔用許可證及作清拆,平房的任何權益亦相應消失,不存在被告聲稱權益會由平房轉至大坑西邨的說法,加上當年遷出「光民村」居民享有特定租金補貼,不存在剝削或不公。

陳官裁定平民屋宇一方勝訴,命令各被告須將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還平民屋宇,以及須向平民屋宇支付訟費。平民屋宇就本案共聘請3名大律師,為首是資深大律師馮柏棟。陳官在判辭提及感謝3人協助及明白案件對平民屋宇的重要,但就大律師費用,初步認為一名12年年資的大律師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