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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除名上訴案 屋署:行政部門非法庭 理據毋須詳述
【明報專訊】牽涉數宗致命工傷意外的「精進建築有限公司」早前被拒續牌,上訴期間獲暫緩除名,上訴聆訊昨在高院踏入第三日。屋宇署一方表示,屋宇署作為行政部門,毋須像法庭一樣交代詳細裁決理據,「提供結論足以作為決策的理由」;另強調「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是基於專業判斷向署方提交建議,無證據顯示除牌決定出於惡意(bad faith)。
代表屋宇署長及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昨日陳辭,逐一回應精進建築的上訴爭議。對於當局有否提供拒絕續牌的具體理由,袁稱屋宇署和委員會是行政部門,並非審裁機構或法庭,精進建築不會預期獲告知詳細理據。袁又指,署方去信告知精進建築被除名,法庭應以簡單直接的方式解讀信件,除非決策過程涉及重大不公,否則法庭毋須介入。
官:為何行政部門能以結論為據
法官鄭蕙心問及,行政部門和審裁機構有何差別,「為何行政部門可以提供結論為理據,審裁機構卻不可以?」袁國強指兩者處理方法不同,屋宇署在本案已發信告知行政決定,法庭則用不少篇幅和細節交代審訊裁決理由。袁指,屋宇署曾與精進建築的「獲授權簽署人」舉行續牌面試,當中提及工業意外和建築安全,精進建築自然知道除名理由;即使將精進建築的案情「推至最高點」,政府充其量只是「理據不足」,並非無提供理據。
委員會「未齊人」 裁面試失敗
庭上透露,決定除名的委員會由9人組成,其中一次會議只有6人列席。袁國強表示,實際上9人均獲邀開會,只有6人抽空出席,無證據顯示有人刻意不邀請全體成員。就「獲授權簽署人」麥劍亮在4票支持、3票反對下未通過續牌面試,委員會主席投下決定性一票,袁形容當時處境困難,主席投票是合理決定。
因安達臣道天秤倒塌意外被控誤殺的簡浩楷亦是「獲授權簽署人」,其後從精進建築離職。袁國強指出,精進建築申請續牌時向屋宇署發出15封信,當中無正式交代簡浩楷辭職,加上簡在續牌面試時仍然在任,屋宇署有權納入考慮,故精進建築的投訴未能成立(精進建築早前投訴,簡離職後,公司不獲准增加人選面試)。代表精進建築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需逾一小時回應陳辭。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MP 95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