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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消防裝置擁有人須確保操作正常 聘承辦商年檢
【明報專訊】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的規定,消防裝置擁有人須確保其裝置或設備時刻保持於有效操作狀態,每12個月應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為其大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進行至少一次全面檢查。
大廈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如沒有履行上述的年檢責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消防處回覆稱,2025年消防處根據該規例,共提出1361宗有關未能安排消防設備年檢的檢控個案。
承辦商完成檢查後,香港註冊消防工程商會須向大廈負責人簽發「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並須在14天內將副本遞交消防處備案。證書分列正常項目與缺失項目,形成可追蹤的整改清單,消防處會依證書抽查及現場巡查,消防處會根據每幢樓宇的建築圖則所需設置的消防裝置紀錄,核對由承辦商提交的FS251,以確認各項消防裝置已按法例完成年度檢查。
香港註冊消防工程商會指出,若抽查發現系統與證書不符,消防處將調查承辦商有否失實陳述,依《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95A章),一經定罪後果包括譴責、停牌,甚至永久除牌等。
(宏福苑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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