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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店推銷800元「出租貓」惹爭議 漁護署巡查提醒守法 議員指涉違反售賣寵物法例 (22:15)
「出租女朋友」常有耳聞,但近日有寵物店以「出租寵物」作招徠惹爭議。一間位於北角的寵物店日前於社交平台宣傳該店「出租貓朋友」服務,以一星期800元、另付保證金6500元「出租」貓隻予顧客作短期飼養,顧客一星期後可選擇「歸還貓咪」或買下貓隻。貼文引來大量網民留言,擔憂貓隻頻繁換環境導致焦慮及壓力,更斥店家「另類虐貓」。漁農自然護理署今日(13日)回覆本報查詢,指已安排人員巡查有關處所,並指若發現商戶有不符規例或牌照條件行為,將採取進一步行動。該寵物店今日下午已刪除有關出租貓售宣傳貼文。
本報記者今日下午數度到該寵物店,惟商店並無開門,記者也致電及短訊查詢,暫未獲商店回覆。
涉事寵物店貼文指,顧客可挑選店內貓隻,店舖會附贈「全套貓咪用品」及貓糧;有上門一對一教學以幫助貓適應新環境;另會簽訂「試養借貓合約」;又承諾,每月會有漁護署突擊檢查,屬「合法、透明」。
不過,不少網民在商戶社交媒體留言,斥店家當貓隻為「電視機」、可一星期退換貨,又擔心數次更換環境對貓隻精神及身體健康有嚴重影響。
漁護署回覆表明,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不合理導致任何動物受不必要痛苦屬違法;又引《動物售賣商營業守則(貓隻)》列明售賣貓隻的動物售賣商必須於任何時間對貓隻承擔謹慎行事的責任。漁護署表示,該店持有有效的動物售賣牌照,但已提醒持牌人須嚴格遵守所有法例,已安排巡查有關處所。
漁農界立法會議員陳博智亦對「出租貓」持保留態度,認為事件有機會違反售賣寵物法例。他指現行法例存在灰色地帶,認為漁護署有責任就「出租寵物」模式作出風險評估,釐清對動物福利的實際影響。惟他亦認為未需在產業出現創新模式時就立即立法規管,否則社會和產業難有創新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