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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本港法例至少21範疇對非傳統婚姻關係者有差別對待 學者:單憑行政措施難解決差異 (16:30)
同性伴侶平權近年漸受關注,中大性別研究課程委託國際律師行的研究報告顯示,雖然近年同性婚姻伴侶關係在伴侶死亡、房屋、稅務等範疇獲承認,但相對傳統已婚關係,本港法例有21個範疇對民事伴侶或同居者等非傳統婚姻關係者有差別對待(無論異性或同性),部分見諸刑事法例及上市公司規管制度。
報告主編、律師葉劍廉說,繼2019年再檢視同類本港法例,本港法律對關係承認的進展有限且零碎,絕大部分由訴訟推動,「逐單逐單案處理、逐對逐對伴侶地去爭取」,而非整體法律檢討,削弱公眾保障。中大性別研究課程副教授孫耀東則說,政府透過行政措施難以解決差異,並建議在政策制訂時可多考慮關係狀况議題,社會也思考海外法律進入婚姻關係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無異,可作為減少差別對待的第一步。
平機會2019年曾委託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研究,顯示本港法例在多個範疇對關係狀况下存在不同待遇,當時平機會建議政府就承認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作全面研究和公眾諮詢。今次報告則由中大性別研究課程委託現稱安理謝爾曼思特靈律師事務所研究,顯示本港法例在21個範疇對不同關係差別對,例如器官捐贈、公墓合葬、或刑事訴訟中保障配偶討論,只有傳統婚姻關係的伴侶受保障。
除個人權利外,報告提及,自2019年後因新例或新的差別待遇,例如起底罪中若意圖傷害對象是民事伴侶、同居者或同性伴侶,法例並不保障;證監會等法定機構須申報異性配偶利益,但未必需要涵蓋民事伴侶、同居者或同性配偶。
報告也說,在多宗司法覆核後,在公屋申請、繼承及稅務等差距收窄,例如《稅務條例》及《印花稅條例》下基本上對同性伴侶及異性伴侶一視同仁。
葉劍廉說,公眾過去不時聽到有關同性伴侶的故事,多攸關權利或受益,同時由於婚姻關係下帶來責任、義務及限制,當法律不承認有關關係,伴隨的義務也不獲承認,未能處理對政府、債權人、投資者甚至公眾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