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稱家屬「事後孔明」 未考慮海處工作量 官:驗船對圖則不切實際 難屬憤離席
【明報專訊】2012年南丫海難,死因裁判官前日裁定39名遇難者非法被殺,昨日繼續宣讀裁決。遇難者家屬質疑海事處年檢應發現「南丫四號」無裝「水密門」,裁判官周慧珠(圖)稱家屬要求以「近乎完美的標準」驗船,未有考慮驗船人員實際工作量。周官稱,若要驗船人員每次核對圖則及檢查結構,相當耗費時間精力,形容家屬方的說法「不切實際」。庭內家屬席此時傳出拍枱聲,及後多名家屬激動拭淚和全體離席。家屬在庭外稱不滿裁決,反問「我要體恤所有海事處人員,那誰體恤家屬?」(見另稿)
政府:仔細研究跟進判辭
死因庭一連兩日宣讀裁決,家屬昨繼續到庭旁聽。裁判官周慧珠前日裁定,財利船廠建造南丫四號時無裝水密門符合法規,昨進一步裁斷海事處的監管責任。周官接納海事處年檢時毋須驗水密門,但稱處方審批流程有缺失。周官又向財利船廠及海事處等提出14項建議,包括船廠在船舶建造審批後作任何改動,必須通知海事處(見另稿)。政府發言人表示尊重死因庭裁決,會仔細研究和認真跟進判辭,同時向死者家屬致以最深切慰問。
指家屬批年檢缺失說法站不住腳
周官昨交代餘下5項關鍵議題的裁決(見表),外界關注海事處在海難的角色是研訊重點之一。周官引述家屬方稱,驗船人員應在隔年一次的檢查(兩年檢)驗艙壁,有助察覺「消失的水密門」。家屬質疑海事處於1997至2012年做8次「兩年檢」,驗船督察若按圖則檢查內部,理應發現水密門位置建成通道,與圖則結構不一致,惟驗船官錯過所有機會。多名驗船人員到庭作供,均稱僅憑肉眼檢查狀態,毋須核對圖則;海事處一方陳辭稱,水密門是新船檢驗項目,兩年檢不涵蓋水密門。
周官裁定法規無要求船裝水密門以抵擋「兩艙入水」,家屬方批評海事處年檢缺失的說法站不住腳。周官稱認同海事處及港燈的陳辭,認為家屬期望驗船官核對圖則、確保船身與圖則一致是不切實際的想法。當周官說出「不切實際」一詞時,法庭家屬席傳出拍枱聲,及後有家屬激動拭淚和全體離席,周官則繼續宣讀餘下裁決。
周官表示,海事處新船檢驗及年檢目的不同,前者旨在審視船是否符合圖則法規,年檢則關乎船航行後有否損壞;若要求驗船官每次重新檢查結構,會混淆兩種驗船方式。周官形容家屬「事後孔明地要求採用完美標準驗船」,未有考慮驗船官每日檢驗不同船,裁定驗水密門不是「兩年檢」項目。
裁海泰號船頭不設金屬片
沉船沒直接因果關係
另一爭議是「海泰號」船頭是否有金屬片加固。周官引述證供稱,金屬片在海難前一個月已脫落,加上專家檢驗殘骸時無發現金屬片,裁定當時船頭不設金屬片。周官接納專家證供所稱,金屬片對兩船相撞影響甚微,估計最大撞擊力來自海泰號船頭堅固的艏柱(stem),並非兩毫米厚的金屬片。周官稱金屬片與南丫四號沉船沒直接因果關係,但為謹慎起見,財利應在加裝金屬片前通知海事處。
未揭沒水密門 指海處審核流程不足
周官前日已裁定南丫四號無裝水密門符合法規,昨稱關鍵並非水密門應否裝上,而是無人發現沒裝水密門,反映海事處審核流程不足。周官引述證供稱,退休首席驗船主任黃志堅1995至1996年審批其中一張圖則,當中標記兩艙之間為通道,黃「推斷」船廠會按海事處驗船指示,稍後在通道裝上水密裝置,因此無理會圖則之間的矛盾。周官認為海事處人員廣泛援引驗船指示的規定,而非更清晰的圖則標記;若建船意圖包括安裝水密門,應於圖則明確標記,而非依靠審批人員的推測。
盼39命提醒致力保障海上安全
周官提出建議後,在結語表示海難奪去39條人命,「任何裁決及建議都無法抹去家屬沉重的損失」,寄望研訊查清事件,確保各方汲取教訓。周官希望39條性命能提醒造船廠、船舶營運商、監管部門及大眾致力保障海上安全。
【案件編號:CCDI 1075-1113/12】
明報記者
(南丫海難)
日報新聞-相關報道:
尋真相13年「換如此答案」 家屬灑淚:愧對離世親人 (2026-01-23)
批海處一證人證供矛盾 交律政司跟進 (2026-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