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死因研訊裁定南丫海難39名死者屬非法被殺 陳美寶:將密切留意及審視法庭判決 (12:38)
2012年南丫海難發生至今13年,39名遇難者的死因研訊去年5月開審。經過44日聆訊,裁判官押後至今日(21日)裁決。裁判官周慧珠裁決指,死因研訊並非刑事審訊,會基於民事審訊標準查找事實,證據顯示39名遇難者遭誤殺,屬非法被殺(killed unlawfully)。周官今午裁定,「南丫四號」最尾兩個艙室不設「水密門」,屬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基於船長度規定等之下,刻意作出的設計決定(a conscious design choice),並非疏漏或遺漏(an omission or oversight)。周官又形容羅作供誠實可靠,「他的不完美證供符合時間流逝」。研訊明續。
運輸及物流局長陳美寶今午被問到對裁決回應時,稱法庭正宣判,政府將密切留意及審視法庭判決,待判決完畢後再回應。
周官甫開庭稱,本案源於港燈「南丫四號」及港九小輪「海泰號」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相撞,南丫四號在118秒內沉沒海牀,奪去39條人命;其中8名死者為小童,另有97人受傷。周官指,兩船的船長及兩名海事處人員遭刑事檢控,死因庭原本拒絕展開研訊,及後上訴庭裁定遇難者家屬上訴得直,本研訊得以召開。
周官表示,本案有別於一般研訊,調查範圍限於上訴庭接納的6項議題,包括財利船廠最初是否知道南丫四號要裝「水密門」。研訊傳召84名證人作供並有364份證物呈堂,有關鍵證人因年事已高或身體不佳而無法出庭,亦有證人不知去向。周官認為事隔多年,不少人的供辭有缺失與矛盾之處。
法律原則方面,周官表示死因庭旨在查找事實,有別於刑事審訊,惟根據刑事定罪紀錄,海泰號船長事後裁定39項誤殺罪成,南丫四號船長則裁定「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罪成,前者的嚴重疏忽構成誤殺,顯然罪責更重。周官稱,海泰號船長的作為在刑事標準下構成誤殺,在民事標準下同樣適用,遂認為39名死者非法被殺。

遇難者家屬Alice(中)與胞妹到庭旁聽。她於裁決前受訪,說追求公義之路曲折漫長,胞弟用生命揭示驗船漏洞,期望裁判官除了判定死因,亦跟進海事處有否彌補制度錯誤。(廖凱霖攝)
周官逐一講述上訴庭界定的6項死因研訊議題,包括財利最初是否知道南丫四號兩艙通道要裝水密門,該船建成後無裝水密門,有否偏離原先的圖則。周官引述證供指,羅愕瑩供稱於1994年設計階段,他發現若在兩艙之間安裝水密門,可能牴觸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規定(即艙室少於船總長度一成,要將相鄰艙室一併計算)。羅又稱與新加坡公司Naval-Consult董事John Lim商討後,決定打通兩艙,把艙壁改成非水密設計,並指示Lim更改圖則。
周官引述,家屬方認為財利無通知海事處之下更改水密設計,違反一般造船程序,質疑羅愕瑩與John Lim的討論純屬虛構;海事處則指,羅在2013年調查委員會作供時不提上述考慮,卻在研訊提出新版本,旨在掩遮錯誤。海事處亦澄清「船總長度一成」規定只用來計算船艙入水穩定性,本港無法例限制艙室實際長度。周官表示,羅在調查委員會除了提及「一艙入水不沉」原則,亦有講述船長度規定,與研訊說法一致;即使羅的理解不完全準確,他並非作誤導性陳述,只反映委員會審視範圍較死因庭狹窄。
周官裁定,羅愕瑩在調查委員會及死因庭的證供無矛盾,只是死因庭提問更仔細,羅遂供出與John Lim的討論,提供更清晰的證供。周官提到,有指羅為了財利聲譽虛構證供,說法欠缺根據,因為財利的名聲已受調查委員會報告影響;調查委員會聆訊正值責任爭議與民事索償「最激烈」之時,現時死因研訊召開,所有民事索償已審結。周官認為,若羅為了財利名聲虛構證供,應在較早階段提出解釋;他庭上憶述的版本不完美,可見時間的流逝,並非刻意遺忘。

海難倖存者趙炳全到法庭旁聽,他早前受訪時問政府如何追究失職官員,以及何時公開「封塵」多年的內部調查報告。(廖凱霖攝)遇難者家屬Alice在裁決前受訪,她說追求公義之路曲折漫長,胞弟用生命揭示驗船漏洞,期望裁判官除了判定死因,亦跟進海事處有否彌補制度錯誤。另一家屬全叔說,與其為悲劇畫上句號,不如「打一個問號」,問政府如何追究失職官員,以及何時公開「封塵」多年的內部調查報告。
死因研訊聚焦6項議題,包括財利船廠最初是否知悉「南丫四號」兩艙之間通道會裝水密門。遇難者家屬和海事處代表均在結案陳辭表示,該船最初計劃建造水密門,質疑財利董事羅愕瑩庭上撒謊,即訛稱早年已決定不設水密門。家屬方批評羅編造說法,只為掩飾疏忽或避免刑事調查。此外,海難矛頭指向海事處人員多年驗船未察覺水密門問題。
案件裁決最初定於2025年11月13日,其後兩度延至11月27日及12月4日,最終第三度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