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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保監執董涉濫職逼保誠聘媳 辯方問「入職始須申報」 秘書長:本案屬助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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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保監局時任執行董事涉嫌濫用職權威迫利誘保險公司高薪聘用其媳婦,包括為媳婦發送履歷表及批評保險公司高層未能以市場薪酬聘請人才。執行董事及媳婦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保監局秘書長供稱,曾有員工在妻子入職保險公司後主動向保監局申報潛在利益衝突,惟本案涉及有人以保監局職位「幫屋企人搵工」,兩者性質不同。

庭上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首被告許美瑩(案發時61歲,下同)1990年入職保險業監理處,即保監局前身。許案發時擔任保監局執行董事(長期業務)兼董事局成員,負責規管及監督本港保險公司。2023年6月,許未與保監局續約。次被告陳芷慧(32歲)則是許的媳婦。

保誠內部調查惹保監關注 轉介廉署

保監局時任法律總監郭家華(Peter Gregoire)供稱,他2023年5月與保監局高層開會商討一宗個案,涉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招聘程序,事件牽涉許美瑩的家人。他稱保誠內部調查結果引起保監局關注,局方對許的行為初步評估,決定轉介廉政公署調查。

郭家華引述內部守則指出,保監局員工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須向上司申報潛在利益衝突;員工亦不得濫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友謀私利。他稱,守則列明警告條款,違者要接受紀律處分,或由保監局轉介執法部門。

稱屬公職應避利益衝突 最好申報

另一控方證人保監局秘書長劉琮愷表示,他負責處理保監局成員的利益登記冊,任何員工及董事獲委任後,須在14日內向他申報利益衝突。劉舉例,曾有保監局員工的妻子或女兒獲保險公司聘用,會在利益登記冊如實申報。辯方盤問,該些員工是否在親人正式入職保險公司後才向保監局申報,劉回答是,但「佢哋無用保監局職位幫屋企人搵工,情况同本案唔同」。

劉琮愷強調,保監局成員有公職身分,應具良好操守,不得利用頭銜誘使別人提供利益,或為親友提供利益。劉又稱,保監局員工應避免招致利益衝突,最好的方法是主動申報或請示上級,「你報咗(潛在利益衝突)先,一定唔會錯」。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ESCC 6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