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量刑起點不同 陳弘毅:非代表求情不重要 發佈於 2 年 前 2022 年 12 月 1 日 By 明報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本案判決代表在《港區國安法》判刑中,除了第33條列出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3種情况外,其他求情因素均不得用於減刑至低於最低刑期。不過,他認為這不代表其他求情因素不重要,舉例說,若被告的案情更嚴重,以9年為量刑起點,則他在認罪後仍可減刑3年。 相關文章:刑期分級制呂世瑜戴大為港區國安法陳弘毅 Up Next 有資深大狀首聞「拒批簽證」 湯家驊:入境處似沒尊重法院權威 不要錯過 【Emily】尖東聖誕燈飾亮燈 繼續閱讀 贊助商 猜你喜歡 政府引「國安細則」入稟 羊村案工會資產充公 懲教署引國安委指港大生「感激」刺警案涉國安不宜減刑 被告「無足夠反省」須續羈押 (13:05) 發證明書證「感激」刺警案涉國安 李家超稱依法行事 已不止一次發證明書 (11:03) 指立國安條例後風險增 港成俄避制裁地點 美更新對港營商指示 港府:圖製恐慌 社工局交紀委備選新名單 剔除陳虹秀 主席:需予公眾無負擔印象 孫玉菡:短期刊憲 呂智恆失社工資格 冀列「其他參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