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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情節較輕」 毋須處理最低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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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案被告分別循《刑事罪行條例》及《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辯方早前表示,若本案屬「情節嚴重」,法庭應以本港沿用的法律判刑,國安法最低判囚5年刑期並不適用。法官郭偉健昨日考慮到被告不成熟等個人因素,裁定屬「情節較輕」,故不涉及並毋須處理最低刑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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