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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十一國慶尖沙嘴衝突被控暴動及藏武器 9人罪成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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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十一國慶下午,9人涉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他們否認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受審,今(22日)在區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法官基於衣着特徵裁定其中一名被告是片段中向警署擲汽油彈的人。第一及第六被告因確診新冠病毒及身體不適缺席,法官張潔宜安排兩人分別於後日及明日到庭撤銷擔保,案件押後於11月30日聽取求情,12月12日判刑,其間被告均須還押。

9名被告依次為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楊任濤、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黃炎元及陳文澤(現介乎22至32歲),同被控暴動罪。其中羅偉洛、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涉管有伸縮棍、經改裝的鐵棒、彈射器連彈珠等。李翠婷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手銬;而楊任濤涉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士巴拿及鎅刀。

法官在判辭指出,多名警員證人是誠實可靠並接納其供辭,另拒絕接納被告辯解。有片段拍攝到一名戴藍色鴨舌帽、手臂繫有螢光黃色帶的疑犯,曾向警署投擲多枚汽油彈,法官根據其衣著及裝束特徵,裁定該人為被捕時穿相同衣物的羅偉洛。

法官認為9名被告黑衫衣著及裝備與示威者類同,均於當場被截停,並非無辜途人,屬有備而來,唯一合理的推斷是他們有意圖參與暴動,以衣著顯示同路人身分,藉身處現場與其他暴動者集結壯大聲勢,從而鼓勵或協助破壞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