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私了的士司機 經理加刑13月 官:原審錯判 指罪責逾襲防暴警

發佈於

【明報專訊】2019年10月6日反修例示威期間,深水埗有的士剷上行人路撞傷途人,司機及後遭「私了」。涉案34歲男經理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被判監3年。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批准申請,改為判男子監禁4年1個月。法庭昨頒下書面判辭解釋,稱本案無論暴動規模、答辯人的罪責都非中等程度,暴力程度屬非常嚴重,原審法官原則出錯,必須糾正。

官指接過口罩戴上 有意識行為

答辯方原審時求情稱,暴動並非預先計劃,而是突然及即興發生,答辯人張子龍(34歲)一時衝動下,不假思索戴上口罩參與暴動。上訴庭法官認為,本案是由堵路演變成集體襲擊,群情洶湧下事態隨時升溫,暴力一觸即發是可以預見的。若只把暴動發生的時段局限於擊打車身,是過於狹窄的詮釋,亦與本案證據不符。

法官續稱,答辯人從他人手上接過口罩,明顯是要憑戴口罩令他更肆無忌憚,及隱藏身分避免遭拘捕,屬有意識的行為。法官亦質疑答辯人清楚當時區內情况混亂,卻不遠離事端而置身其中;且知道兩名女子遭撞傷,卻無致電要求救援。最終答辯人以長形硬物打向事主至少一次,顯示他主動參與襲擊;此外,示威者無故圍堵和損壞的士,並攀進車廂,令的士失控撞傷行人仍不肯罷休,其後更把事主拖出的士毒打,顯然是宣泄他駛進或駛過路障的不滿,從而作出仇視、霸凌、恫嚇、滅聲等「無法無天」的行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私了」特徵,某程度上比對抗具防暴裝備的警員更嚴重。

【案件編號:CAAR8/22】

(反修例風暴)

繼續閱讀
贊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