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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冷氣疑沒戴安全帶 工程公司東主墮樓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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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工程公司東主昨早在上環一商廈洗冷氣期間疑沒戴安全帶,失足從4樓墮下,送院不治。職安健修例昨刊憲生效,勞工處可循「可公訴罪行」形式檢控違例僱主,極嚴重罪行最高罰款由50萬元增至1000萬元,最高可判監兩年。昨日意外為修例刊憲後首宗奪命工業意外。

職安修例昨生效後首奪命意外

昨早9時許,64歲男事主黃日偉與一名同事到干諾道中133號誠信大廈4樓一個單位清洗分體式冷氣機,兩人分開工作,同事在室內清洗冷氣機出風位,黃則在房間內窗邊用水槍清洗外牆的冷氣機機膽,疑未戴安全帶。至中午,同事在室內找不到黃,其後發現黃倒卧大廈後巷,當時窗打開,估計黃失足墮樓,遂報警。黃被送往律敦治醫院,當時半清醒,延至下午3時許不治。警方到場調查,發現後巷有鐵架疑被黃墮下時壓彎,事發單位及走廊發現有冷氣機抽風罩。

現場所見,事發樓層為共享辦公室。據悉黃是電機工程公司東主,未婚,獨居東區,親友得知事件後到醫院了解情况。警方將案列作工業意外,通知勞工處跟進。

勞處:死者為自僱者

周小松:佔用人有責提供安全場地

港九電器工程電業器材職工會會長溫冠新表示,清洗室外冷氣機需整個人爬出單位,工人僅能站在放置冷氣機鐵架上的狹窄落腳位,因此開工前須確定鐵架穩固,並須繫上獨立救生繩,連接到單位內穩固點,再安排另一人在旁協助遞工具及留意情况。

被問及會否調查事件,勞工處昨晚透過政府新聞處回覆稱,死者為自僱者。勞聯立法會議員周小松稱,事主雖為僱主,但收酬為場地佔用人洗冷氣,法例規定場地佔用人有責任提供安全工作場地,例如是否有地方固定安全繩,死者亦有責任事前做安全評估,詳細責任應由勞工處調查後判定。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稱,視乎該公司是否有其他董事或股東,而他們對此意外的控制權有多大,相信勞工處會徵詢律政司後考慮是否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