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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車牌案蔡玉玲終極勝訴 官批「其他有關事宜」定義不清 終院:沒理由排除「真誠」新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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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蔡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5人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辭指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定義「籠統(catchall)」,認為無理由將「真誠(bona fide)」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因此蔡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陳述不屬虛假陳述。蔡玉玲在判決後表示,喜見一直堅持追求的公義終於得到彰顯,亦體現了言論和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見另稿)。

陳國基:部門「一定會」檢視相關程序

政務司長陳國基昨表示,相關部門會因應判決內容檢視相關程序,強調「一定會做」;並重申本港是法治社會,政府非常尊重法治,會依法辦事。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均歡迎裁決;有傳媒學者建議政府應舉一反三,放寬其他查冊工具,有利於業界為公眾利益的事項把關。

不同意「署長無權拒申請」 官:有責任保障私隱

聆訊主要有兩項法律爭議,首項為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長因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是否有權拒絕提供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下稱證明書)。上訴方主張署長無權拒絕其申請,提及《規例》中的「須」字,指不論申請人基於什麼目的,只要他已繳付相關費用,無論申請證明書的用途為何,都不能影響署長是否批出證明書的規定。

由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撰寫的判辭表明不同意上訴方的看法,並舉例指一人懷着不軌意圖跟蹤另一人,或會向署方申請披露被跟蹤者的住址、身分等資料,在其他情况下甚至會用於「起底」或勒索車主。霍官並稱,「須」一詞並非絕對,應視乎情况而定,該些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署長有責任管理,並將資料被濫用風險減至最低。

終院: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 下級法院狹窄演繹

次項爭議為如署長可拒絕,應如何詮釋「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特別是蔡就牽涉道路上使用車輛而作新聞調查。判辭指出,申請表格列出3個選項,即「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首兩個選項較為具體,但下級法院就後者以較狹窄方式演繹。判辭認為應採納較廣泛詮釋,並重申言論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而本案中為懷疑車主使用其車輛干犯某罪行。

傳媒車牌查冊有先例 蔡或「誠實地誤信」

下級法院裁「明知而虛假陳述」屬不公錯判

終院亦裁定,「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not clear and unambiguous),考慮到記者過往亦曾循此途徑調查,上訴人蔡玉玲很可能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涵蓋在內。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過去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作為記者的上訴人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內,所以下級法院推斷上訴人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對上訴人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屬錯誤判決。

判辭亦提及,對於有人質疑報道某人在車中調情的「花邊」新聞是否屬與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霍官指「可能有必要」接受它屬其中之列,但同時強調濫用他人資料可能觸犯刑法,無論是否有規管,都不是採用過於狹窄詮釋的原因。終院法官最終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C2/23】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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