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要聞

戴啟思料判決不影響查冊外刑事案 「真誠定義針對假扮記者的人」

發佈於

【明報專訊】終院在「蔡玉玲案」判辭指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選項以外,又引述案例,稱法庭會考慮示威者行使表達自由的權利。近年有報稱記者的人在示威現場被捕被控,令外界關注新聞自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終院判決不會影響查冊以外的刑事案件,假設記者行為真的構成阻差辦公,他們和普通人沒有區別。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出,真誠行事的記者不應該「別有用心」,如果他們逗留在暴動現場並非為了報道新聞,法庭會作裁斷。

學者:八卦新聞索料同受保障

終院判辭中沒有具體解釋何謂「真誠(bona fide)」的新聞調查。中大法律學院副教授Stuart Hargreaves向本報表示,這個字眼沒有法律定義,但判辭明確表示,即使記者為了八卦新聞索取車牌資料,都應該受保障;終院對新聞工作採取非常寬鬆的定義,特別適用於催生「公民記者」的現今社會。戴啟思就認為,「真誠」一字並非指記者有等級之分,而是針對假扮記者的人,例如有人扮記者查冊以索取債務人資料,必然不會受到法律保障。

判辭引述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外示威的「楊美雲案」,指法庭考慮各人的阻街罪名,要一併考慮和平示威者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受到憲法保障;同樣地,終院會考慮蔡玉玲調查元朗7.21事件,正是行使言論和新聞自由。

終院的說法是否意味法庭在其他刑事案件上,可以裁定真誠行使自由的記者免於刑責?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表示,終院只是指出,當查冊申請用途存在兩種解釋,法庭要考慮被告是否行使言論自由,從而找到正確的詮釋;如果限制言論自由的行為已納入刑事罪行,法庭自會落實條文。

湯家驊:對其他性質刑案沒約束

湯家驊則稱,言論自由並非蔡玉玲案的核心議題,本案對於其他性質的刑事案件沒有約束力,只有參考價值,「你是否真心誠意的記者?你有否記者證?置身現場是否為了報道?我無法一概而論,由法庭作出事實裁斷」。

(反修例風暴)

繼續閱讀
贊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