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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有記者憂耽誤真相曝光損公益 冀豁免披露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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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聞界關注報道政府內部消息或揭發醜聞,會否違反23條披露「國家秘密」罪行。曾參與多宗偵查報道的記者鄭思思質疑,要先窮盡官方程序才能報道機密資料,會令真相延遲曝光,與公眾利益背道而馳,冀將揭露政府違法、濫權等納入公眾利益辯護條款。港大新聞及傳播研究中心教授傅景華認為,立法後傳媒面對不合比例風險,將加劇自我審查。

律政司長林定國曾表明,別無他法才可基於公眾利益披露國家秘密,例如南丫海難由於可召開死因研訊,公開相關文件未必滿足門檻。曾報道南丫海難的鄭思思指出,直至傳媒2021年披露警方調查報告,上訴庭去年才批召開死因研訊,意外發生至今近12年仍未開庭,「不知道要把真相拖延多久,不知道令社會問題埋沒多久,這是否與公眾利益背道而馳?」

學者:風險不合比例 加劇自我審查

2003年討論23條立法時,政府引入的公眾利益條款包括揭露官員不合法活動、濫權、嚴重疏於職守等。《防止賄賂條例》禁止披露受查人身分的合理辯解及澳洲《公眾利益披露法》(見表)亦有類似條款。鄭建議採納2003年定義,即使政府失當未必攸關人命安全或迫切,但同樣牽涉重大公眾利益,有助良政善治。鄭強調公眾利益辯護只是傳媒的最後保障,記者難免增加自我審查,「吹哨人」提供消息亦有顧慮。

傳景華認為報道獨家新聞獲益不多,日後傳媒可能避免報道涉公眾利益的消息,真正受損的是公眾。他稱當局容許以公眾利益作辯護是好事,惟屆時傳媒已被檢控上庭,近年出現傳媒停業、傳媒人長時間還押才開審的例子,情况不理想。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認為「國家秘密」定義較闊,關注政府的非公開資料是否機密,例如內部掌握的社會、經濟數據等,擔心報道可能違法。

(透視23條系列.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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