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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揭游乃強受查案 林卓廷推翻定罪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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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其後林卓廷上訴,早前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

3·7高院處理申請

律政司昨日回覆查詢表示,已就本案向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將於3月7日在高院開庭處理律政司的申請。

林卓廷不服原審定罪,本月初獲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兼獲訟費。游官判辭指出,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某人就《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罪行受查,而不能廣義解讀,亦不覆蓋林卓廷所披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故林卓廷沒觸犯有關法例。在較狹窄解讀下,林卓廷的主觀意圖或客觀事實,均沒有披露游乃強是貪污罪下受查人,因此撤銷定罪。

【案件編號:HCMA 34/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