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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避疫照顧癌夫北上近4年 八旬婦被收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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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八旬婦樓太與丈夫2020年為暫避新冠疫情回鄉,其間丈夫遇車禍並驗出末期癌症,留在內地治療,去年11月底病逝。她本月初回港始發現收到房屋署信件稱將終止公屋單位租約,並已過上訴期限,其子代為上訴不果,需下月1日或之前交還單位。房屋署回覆本報稱,因應其特殊情况,署方獲其授權下已轉介個案予社署評估,以便適切協助,其間會暫緩收回單位行動,由於涉及私隱,未能披露其他詳情。

房署:轉介社署 暫緩收屋

房屋署續稱,有關租戶2020年中起長期離港超過3年,該署多次突擊家訪中從未有人開門,反映租戶沒在單位經常持續居住,又未能電話聯絡住戶或其家人,遂根據《房屋條例》去年12月29日發出遷出通知書。該署說承租人可在遷出通知書發出後起計15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房屋)上訴,限期過後委員會在法例下已無權限處理往後上訴申請。

月初回港始知 申訴期已過

「如果我沒有屋住,我去哪裏住呢?」眼看將失去住了近30年的家,樓太含淚哽咽。3年多前新冠爆發,她考慮到與丈夫均患高血壓及糖尿病等疾病,自己更有心臟病,選擇回浙江暫避。

未料丈夫回鄉不久就發生車禍,又驗出末期癌症。「香港(公立)醫院要排很久」,樓太為免耽誤丈夫病情,加上兩地疫下封關,丈夫留在內地治療,她一直陪伴老伴,前年10月一度回港幫他取藥及胰島素,曾在公屋住了一個月。丈夫最終不敵病魔,去年11月離世。

本月初樓太處理好丈夫身後事後回港,始得知其馬鞍山利安邨利華樓公屋的租約被終止。她慨嘆未辦好丈夫在香港的死亡證明就要面對頓失居所。對於房屋署以「沒有經常持續在上述公屋單位居住」為由終止租約,她說希望在港安享晚年,對署方做法「很傷心」,又說4個子女已成家,居所亦不大,難以收留她。

其子說曾代母親向房屋署申訴,稱父母身處內地無法收到信件,加上父親驟然離世,希望獲該署理解及協助,惟因錯過申訴期限而被拒,「房署一直都很寬容,就算犯錯也是扣分制,你要給機會別人,但現在是一刀過,老人家都不理」。

議員:反映港養老政策不周

協助婆婆的立法會議員林素蔚認為,其個案不止是房屋問題,更反映本港醫療、養老及照顧者政策不到位,亦關注社署與房屋署如何就一些長者因病未能在港長期安老做協調,包括能否酌情容許他們在內地治癒後才回港。

社署回覆本報稱,已經安排社工了解及跟進有關長者的住屋及福利需要,同時會就個案與房屋署聯繫,協調有關長者的住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