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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境外干預」涵較輕情節 毋須證「嚴重後果」 政府:國安法針對較重行為 兩罪處理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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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在《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建議引入全新的「境外干預」罪,而現有《港區國安法》已有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罪,對比23條立法建議與國安法條文,23條涵蓋更多境外干預情况,更涵蓋程度較輕的干預情節,並毋須如國安法般要證明「可能構成嚴重後果」也可能犯禁。政府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國安法是針對勾結外力情節較嚴重行為,而23條境外干預罪「針對的干預行為的嚴重程度較低,而且必須證明是透過不當手段作出」,「兩類罪行旨在處理不同的危害國家安全情况」。

明報記者 林勵 鄭啟智

未回應23條會否採較輕刑期

現時國安法下勾結外力罪可判監3至10年,罪行重大者可判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政府無正面回應23條下新罪行會否採較輕刑期。

諮詢文件未具體提及「境外勢力」定義(見另稿),政府回覆稱,「某組織符合『境外勢力』的定義,本身不會導致該組織觸犯立法建議的任何罪行,也不會禁止與該組織任何形式的聯繫」。

國安法言「嚴重阻撓」訂策 23條言「影響」

2020年生效的國安法中,第29條針對請求、串謀或受外國或境外機構人員指示而實施干預行為,包括「嚴重阻撓」中央或特區政府制訂法律或政策,或「嚴重操控或破壞」特區選舉。

不過,根據23條諮詢文件,新例針對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干預行為中未再提及「嚴重」字眼,例如針對「影響」政府制訂政策或措施,或「干預」選舉。至於針對配合境外勢力的方式中,也加入參與活動、代為或合作下作出行為等字眼。

政府:針對意圖干預而配合外力者

根據文件,「帶來干預效果」行為的英文版表明是「with intent to bring about an interference effect」。本報向政府查詢是否意味毋須實際上出現干預效果,政府確認是針對「任何人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行為」,但無回應會否日後在控罪中加入「意圖」二字。

至於本報早前報道,諮詢文件提及配合境外勢力和使用不當手段,「可」涵蓋最少5和7種情况,政府也未回應是否只限文件提及的行為,說文件用「可」字旨在列出建議,聽取公眾意見,又說準備草案時「會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湯家驊:境外干預罪針對外國人

行會成員湯家驊表示,根據他的理解,勾結外力罪針對港人,境外干預罪則針對外國人,兩者對象不同,協助干預者也有從屬之分。翻查國安法,涉案外國或境外機構或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近年聯合國轄下不同委員會不時評論香港,湯家驊說,建議的23條立法控罪提及使用「不當手段」,即需要犯法或近乎犯法,只是評論並不構成犯法。他補充,目前政府僅提出諮詢文件,字眼可能較概括,或留待正式文本才能對比犯罪元素。

(透視23條系列.境外干預)